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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條例住戶作虛假陳述的三年檢控時效已過"


公屋編配問題多籮籮,申訴專員公署揭發有公屋住戶雖坐擁價值三百萬元私樓收租,但因其家庭入息水平並無超出指定的限額,所以並無違規,可以繼續租住。公署認為,這是有違公屋租予負擔不起租住私樓人士的原意。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曾提出收緊富戶政策,例如資產或入息限額超標即納入富戶之列,但因爭議性大,政府最終沒有採納。

有公屋戶原與妻子、長子和次子同住。妻子過身後,他與繼室申請另一公屋單位,並將原公屋轉名至長子。後來,長子申報的入息有可疑,個案轉交善用公屋資源組跟進。房屋署調查發現,長子和次子均曾擁有私人物業出租,未有申報租金收入,但因房屋條例住戶作虛假陳述的三年檢控時效已過,房署只能追收應繳租金的差額。

房協樓無富戶政策

及至長子一家的全面入息及資產審查有結果,顯示他與妻子聯名擁有價值三百萬元的私人物業出租,超出可容許的資產上限一百四十四萬元,但因其入息僅二萬九千元,低於指定的入息限額,所以房署仍向他批出正常租金的新租約,而非富戶要交的更高租金。

目前市民申請房委會公屋單位,須符合相對水平較低的入息及資產限額,但現有公屋戶若過身,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繼承者們只須入息水平不逾輪候冊三倍入息限額,即使擁有私人物業或巨大資產,亦可獲批新租約;而房屋協會更無富戶政策,租戶入住後一勞永逸,毋須再行申報資產及入息。

違公屋原意促檢討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相對於輪候冊一般家庭申請人不可擁有私人物業或巨大資產及受較嚴格的入息限制,似乎有違公屋租予負擔不起租住私人物業人士的原意,認為房署宜考慮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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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2 轉 市2 No. 1265XXXX, 特快 No. 18XXX (2011), 15XXX (2012), 8XXX (2013), 58XX (2014)
Step 1 - 29/01/2013, Step 2 - 09/04/2013
第一次收信派長康邨, 第二次收信派雲漢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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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 G1265XXX
2010年11月 藍卡
2013年4月審查(已PASS)
2015年3月派洪福邨-洪悅樓(已簽意向書), 等KEY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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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我完全明白,.解我地上樓要超過三年,因為房署可引用這條例,如我地告房署,(平均三年可上樓)的虚假陳述,就反駁,係呀,你地都等多超過6年,3年上樓加3年檢控期已過,告我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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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咗樓就神仙
擴3 G1281
11年7月收藍咭
13年12月審查
14年1月ste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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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有啲康講淫資產嚮蝗蟲國, 一樣查唔到...
土生土長香港人既資產,申請時報少一樣都取消資格,又拉又鎖
市2,1268xxx
2011年1月,藍卡
2013年4月審查, 2015年10月特快揀樓成功,大坑東邨前租客自然身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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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過做臥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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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係做到野又企硬既,都唔會查到過三年啦下話
全力期望公務員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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