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空置戶被逐求上訴
by 李大煒
【本網訊】房屋上訴委員會昨日處理兩宗公屋租約上訴申請。兩名上訴人因違反公屋租約中「長期空置單位」規定,被房屋署要求終止合約,事主最後承認錯誤,希望房屋署酌情處理。
記者/候亦恩 編輯/許明惠
離港逾90天疑濫用
對於首個個案,調查小組指,房署對梁柳所住的單位進行過27次探訪,只有一次成功探望梁柳,故認為梁柳違反「長期空置單位」的規定。署方亦發現,梁柳向其他政府機構所提供的地址屬於另一單位,房署於去年8月3日更証實梁柳與兒子在此單位居住。另外,署方根據入境處資料顯示,梁柳及兒子多次長時間離港,每次離港多於90天,認為此公屋單位有被濫用之嫌,對公屋輪候人不公平,有必要終止梁女士的租約。
離港治病求酌情
梁柳的女兒譚小姐表示,由於母親是長期病患者,需要回鄉養病才會多次離港,以致單位空置。她續稱,母親和哥哥均缺乏自理能力,於是邀請他們到其太古城的單位暫住;加上居住廣州的妹妹為減輕自己的負擔,也曾多次請母親及哥哥回鄉生活,故有多次離港記錄。以便照顧他們。
調查小組主席黃鎮南建議譚小姐向社福團體尋求協助,至於調遷一事,則有待調查委員會完成判決後再向房署申請。
用礦泉水過活被質疑
另一個個案指,事主馮小姐位於大窩口單位的水電用量極低,認為她將單位長期空置。馮小姐答辯時表示,自己情緒有問題,每日有17小時在母親家中;’由於長期離家,加上自己只飲用礦泉水,所以極少使用家中水電。
不過,調查小組成員質疑,即使馮小姐只在晚上才回到單位,也無可避免會耗用水電,質疑馮小姐指自己只用礦泉水的可信性。
兩周後有判決
根據《房屋條例》,公屋租戶若被終止租約而獲發遷出通知書,可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15日內,就終止其租約一事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而結果將於會議後14日內以書面通知事主。
http://jmc.hksyu.edu/shuo/?p=9367
公屋戶被控長期空置單位
by 楊俊浩
【本網訊】一名公屋租戶被控在獲發公屋單位後,即使長期居港仍空置單位,涉違反《公屋租約條款》。該名租戶否認指控,反指政府部門資料錯誤。
記者/萬穎俐 編輯/謝禮唯
24次查房僅2次應門
公屋租戶蘇志強被控於2011年7月18日,獲發牛頭角彩福邨彩福樓803室後,長期居港卻並無入住該公屋單位,涉浪費公屋資源。房委會「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於2011年7月18日至2013年8月25日期間,24次到上址查房,但蘇志強僅兩次應門。房委會又指,單位水錶長期於0.0217度,遠低於正常用量,顯示單位內無人用水。
房委會引用香港入境處的出入境紀錄,指蘇志強於該段時間內,只有一次出境紀錄,證明他長期居港。
蘇指出入境資料錯誤
蘇志強自辯時指出,因私事需要長期身處內地,曾多次使用落馬洲及皇崗口岸過境,直斥入境處資料錯誤。他又展示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於內地消費的信用卡紀錄、個人簽名及通話紀錄,證明當時身處內地,因而未能入住公屋單位。
他表示,將來會長期居港,望房委會撤銷遷出通知。上訴委員會稱,裁決將於14日後以書面形式通知。
根據公屋租約條款,公屋住戶需經常持續居住在單位內,不得將公屋單位或其任何部分轉讓、分租或放棄使用,亦不得准許非認可人士佔用。房委會如查明公屋住戶違反有關租約條款,會向有關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公屋單位。
http://jmc.hksyu.edu/shuo/?p=2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