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生你好, 本人因有一公屋問題感到焦慮,不知怎樣辦,故在此提問望張生提供意見,謝謝. 幾年前我和家姐申請公屋,她是申請人,我是家庭成員.公屋簽約期間,我家姐在冇通知我的情況下在"入住公共房屋聲明"冒簽了我,把我的個人資產填寫為零.就連簽約日期也欺騙我. 我回港後得悉此事便聯絡房署,房署叫我重新申報簽約當天的資產,但當時我已無法查找回港前在海外的資產,所以我只申報了在香港的資產. 我同房署說出情況,房署說會跟進此事如何解決,但之後一直沒有聯絡我. 後來我再聯絡房署,但當時說幫我跟進此事的房署人員已被調走,兼且和我重新申报資產那天已相隔一年多,房署說有關本人單位的資料已交給屋苑辦事處. 屋苑辦事處又說我已除名(我在簽約後9個月除名), 而且他們沒有相關文件. 1.我想問我現在還需要補申報當時的海外資產嗎? 2. 如我補申報當時海外資產(不論超不超額), 會被房署檢控嗎?3. 我除名後, 房署還會繼續跟進本人情況(入息,資產等)嗎?4.為什麼房署不理會冒簽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