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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及業主立案法團
管理費咁貴,點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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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唔會係有啲特別嘢,例如斜坡,需要業主攤分維修費用?

第一任嘅管理公司係由房署聘用嘅。除非你懷疑佢哋合謀抬價,否則就算成立法團,炒咗房署再自己請管理公司,最後管理費可能都係差唔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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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不知是否屬實,但大家可以多留意和關心,免至管理費硬食。

1.聽說管理公司叫港深,服務一般,也要逐樣收費。
2.業主立案法團可以炒了房委所聘任的,另找管理公司。
3. 麗翠苑管理費有減(但如何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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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業主立案法團」和「業主委員會」有何分別?
兩者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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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4 2heidi

1. 駐場經理及高級職員嘅質素對該屋苑嘅管理都好有大影響,建議唔好淨係睇公司嘅品牌,要觀察下先。

2. 管理屋苑公用地方嘅角色係「經理人」,只有「經理人」至有權撤換管理公司。呢個角色喺屋苑入伙時係由「公契經理人」擔任,喺居屋同綠置居就係「房署」。所以業主如果要有權力更換管理公司,先要由有 30% 業權嘅業主出席業主大會,喺嗰度以過半數通過成立法團;然後再由有 50% 業權嘅業主出席嘅另一業主大會,喺嗰度用過半數通過炒咗房署「公契經理人」嘅身份,法團先至正式取得權力可以管理屋苑及撤換管理公司。另一個方法就係當成立咗法團之後,房署主動辭任「公契經理人」,由法團接管權力。但根據觀察,居屋同綠置居業主一般都希望由房署管理屋苑,所以兩者都唔容易達到。

3. 管理費由屋苑嘅財政預算決定,而財政預算係由「經理人」草擬,「經理人」可以無需經法團同意下制定不超過上個財政年度 110% 嘅預算。即係如果屋苑冇法團,或法團未掌握到「經理人」嘅權力,就冇權減管理費。據我所知麗翠苑係房署收到業主嘅意見後主動更換管理公司,而新嘅管理公司制定嘅財政預算減咗些少管理費,呢個並非業主透過業主組織 (例如法團) 行使權力嘅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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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5 2heidi

法團係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 344」成立嘅業主組織,當「公契經理人」辭任或被炒後,法團就擁有管理屋苑嘅最大權力,例如聘用管理公司、採購等。權力大,責任自然大;例如法團嘅管理委員會成員做錯嘢,可能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業主委員會係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嘅業主組織,權力來自屋苑公契,因此每一個屋苑嘅業主委員會權力可能不一樣。不過大致上佢係一個諮詢組織,管理屋苑嘅權力仍會掌握喺「公契經理人」手上。

如果「公契經理人」唔打算長期管理屋苑嘅話,以上兩個業主組織分別其實不大,小業主遲早都要自己接手管理屋苑。

民政事務處有相關法例諮詢服務,小業主可以考慮透過管理公司要求民政事務處去屋苑向大家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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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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