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足夠業權份數支持,居屋及綠置居一樣可以透過「建築物管理條例 344」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由業主共同去管理大廈嘅公用地方,呢一點同私樓冇分別。
如果未能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亦可以用公契賦予嘅權力成立「業主委員會」,向「公契經理人」提供管理公用地方嘅意見。「業主委員會」無權更換管理公司,因為當「公契經理人」仍然存在,管理公司就係受聘於佢哋,並非業主本身。「業主委員會」對管理公司有唔滿意只可以向「公契經理人」反映意見,是否獲接受就係另一個問題。本留言最後由 simonwu 於 2022-06-30 12:25:34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