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約: 試用期一個月,終止合約 : 最少一個月通知,試用期後享有有薪勞假
我在公司工作一個半月後
下班後致電公司經理請辭
我 : 「我工作多一星期不做了」
經理 : 「我們的合約是一個月試用期,現在你已經過了,所以要一個月通知才行」
我: 「4月有一天勞工假期,你會補回給我嗎?」
經理 : 「不會,我們是根據勞工法例,要做滿三個月才會有有薪勞工假期」
我 : 「你說我已過了試用期,你要我一個月通知可以,你要補回勞工假給我,既然你不給,即是我還在試用期階段,所以依勞工處指引,七天通知就行了」
經理 : 「現在大家都已經下班了,明天再說」
我 : 「好的」
第二天
我照常上班,到了下午經理打電話到店舖跟我說
經理 :「你就依照你的離職的日期寫封辭職信給公司可以了」
於是我就跟她的指示,寫了一封以10/04/2012為最後工作天的辭職信放在公司
下班前15分鐘,經理再次來電
經理 :「你放下公司鑰匙,現在可以走了,明天不用上班」
之後公司另一個職員聽電話,最後我要求再次跟經理通話
我 :「你的意思是,我明天開始不用上班?是嗎?」
經理 :「是,你的人工會計算至10號」
我便執拾我的東西離開
之後過了幾天
我收到公司寄來的糧單,無糧出不特止,仲追討我22天的代通知金,差額是我要賠4天人工比公司,於是去勞工處,今天終於作出判決,我............大獲全勝....................YEAH本帖最後由 buimui 於 2012-6-11 23:40:33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