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係由 >=N 個業主透過選舉組成嘅團體 (N 視乎屋苑單位數目,如有 100 個以上單位則 N = 9)。
當管理委員會選出後就要選出主席、秘書及司庫呢三個必要嘅職位,以及副主席呢個非必要嘅職位。當中主席及副主席必須由已當選嘅管理委員會嘅人中其中兩人擔任,即係佢哋一定會係業主。而秘書及司庫則可由任何人擔任,甚至非屋苑居民。當秘書和司庫並非管理委員會成員,在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就冇投票權。
業主立案法團就好似將屋苑變成一間公司咁,每一位業主就係公司嘅股東,有權參與決定公司重大決策 (透過喺業主大會中投票)。但因為業主未必希望參與公司日常運作,所以就透過選舉委任管理委員會幫忙代理 (小決策由管理委員會喺例行會議中處理,然後透過會議紀錄向業主交代),情況就似公司嘅董事局。管理委員會嘅主席,其功能就類似一間公司嘅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