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改變居屋制度,採用同公屋相約嘅編配制,大家有咩睇法?
即係依照家庭人數編配單位供購入,同派公屋相似,三次「配房」機會用完就要重新排過;另設特快居屋出售較長時間冇人買嘅單位;售價每年檢討一次,隨市價浮動;居屋業主出售單位只可售回房署,房署必定購入單位,售價依照當年房署檢討後的價格按特定公式計算
好處舉例:想買嘅一定有得買,只係可能要等多幾年,但因為保證到有機會買所以較現時抽簽制公平
壞處舉例:買樓冇得揀樓,變咗排公屋咁,會冇咗買到居屋嘅優越感;可能要好多年先買到樓;冇得想買就買
本留言最後由 dragon00 於 2019-10-19 09:46:21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