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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服務價低者得 變相帶頭剝削 改革須杜絕不義

公共廁所濕滑的地板、不散的臭氣、衞生惡劣的廁格,誰敢想像這是外判清潔工休息甚至用膳的地方?近日社交網站流傳清潔工在公廁用膳相片,畫面荒謬卻是真實寫照,而這僅是他們的部分苦況。政府承諾改革外判合約制度,讓非技術員工可享約滿酬金、颱風上班津貼等保障,新措施將於4月1日起實施,它們真的能解決工人窘局嗎?還是小修小補、掩蓋政府疏於監管的把戲?




早前網上流傳一張清潔工在廁所中吃飯的照片,引發市民熱議。(網上圖片)




「因為我夠勤力,才可以繼續做下去咋!」五十多歲的瓊姐(化名)有氣沒氣地說。瓊姐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外判清潔工,每年4月泳季開始,便在深水埗區的公眾泳池工作,至泳季於11月結束便改簽另一份合約,轉到美孚的康體設施,如體育館或公園上班,待翌年泳季開鑼,又再簽新合約回到泳池的崗位。

瓊姐說,承辦商在泳季期間會聘用廿多名清潔工到泳池工作,最後只有一兩名獲調往鄰近地點工作。她笑言因為自己勤力,不時願意幫忙替更,才不至於泳季完結便失去飯碗。她擔任清潔工十一年,一周工作六天,在泳池每天工作7小時45分鐘,月薪8,200多元,若到美孚的康體設施服務,每天工作時間會多了15分鐘,每月可多賺約400元,但因多了車資及要出外用膳,開支反而更大。儘管瓊姐與承辦商一直保持僱傭關係,卻因涉及不同工時及工作地點,需不斷轉換合約,她能受惠於改革外判合約新措施下,連續服務一年可享約滿酬金的規定嗎?



外判制度價低者得,變相令資方難以調高前線清潔工薪金。(資料圖片/梁銘康攝)




泳池運作有泳季與非泳季之分,兩者所需人手及工作時間不同,前線員工需簽署為期數月的季節性合約。當泳季一完,承辦商是否有足夠崗位吸納所有人手是未知之數,像瓊姐這類不斷簽署短期合約的清潔工,即使在同一承辦商連續受僱滿一年,會否成為不被保障的一群?今年度泳季即將開始,這灰色地帶如何填補?政府迄今仍未交出答案。

「那麼我是否永遠也拿不到約滿酬金?」瓊姐無奈地說,本來公眾泳池的清潔崗位分為三更,但自2014年起中午更被削去,早晚更除了工作量增多外,還需兼顧檢查學生證、泳池月票等額外工作。「本來有人專門負責的,但現在沒有(此崗位)了,要我們幫手做,有時檢查得慢,會畀泳客話,之後本來要做的(清潔)工作又不夠時間做。」工作更加辛勞外,又被迫做份外工作,遭泳客呼喝時還要忍氣吞聲,回報及保障是否如實反映他們的付出?

在以往外判制度下,當一些政府服務合約屆滿時,承辦商不時與員工就應否可享有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發生爭拗,甚至對簿公堂。


1月初公布,將為外判政府服務合約推出改善措施,提高政府服務承辦商非技術工人的僱傭保障。措施包括:


(一)員工連續受僱滿一年可享合約酬金;

(二)受僱滿一個月可享有法定假日薪酬;

(三)於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時工作可獲發不少於「工半」(即1.5倍)工資;

(四)鼓勵採購部門採用為期三年的服務合約。



在審批標書方面,政府提出增加評分制度下的技術比重及工資水平比重,技術與價格的評分比例會由三七或四六比,調至五五比或更高比例,而工資水平佔技術評分不少於25%,即整體評分佔12.5%,據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康文署、政府產業署等採購部門初部估計,新制下薪酬開支會上升6%,合約成本上升4至5%,每年額外開支約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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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於2月底,就加強政府服務承辦商非技術僱員保障舉行公聽會,有41個團體及代表出席,對外判制度未能全面檢討表達不滿及提出建議。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回應指,政府正檢視扣分制,擴闊外判商違規涵蓋範圍,當中將外判服務承辦商禁止投標機制的範圍擴闊至《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若承辦商違反法例要求及被定罪,禁止參與投標五年,局方並表示會檢討泳池工的短期合約。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在政府公布新安排後,聯同多名外判員工到政府總部請願,要求政府徹底改善現行「價低者得」的外判制度。他們批評,儘管政府承諾更改招標評分機制比重,但仍難以提升外判工的薪酬水平。




羅佩珊指,就算有良心僱主願意給予更高工資,在價低者得的情況下,可能結果就是中不了標。(黃寶瑩攝)




勞委會政策研究幹事羅佩珊解釋,因為工資只佔總評分12.5%,「(時薪)34.5元、35元、36元,其實可能只換來一分的差距,而且標書分數更易受其他因素影響,根本難以提升工人工資,最後可能差別不大。」

勞委會認為,除非工資的計分方法能將投標者所得分數明顯拉開,投標者才具誘因大幅提高工人工資,否則仍會以最低工資門檻為標準,「畢竟最低工資是一個合法的下限,大家只要確保自己的標書沒有違反法例便可,結果投標者的工資得分差距不會太大。」

羅佩珊又指,就算有良心僱主願意給予更高工資,但當技術與價格為五五比,變相「做好人只會蝕底」,「(人力成本上升)也會將合約價格拉高,可能結果是中不了標。」她形容,是次新措施「有好過無」,工資表面上可能獲得改善,但仍有許多未知之數,期望政府可利用行政及規管手段提高工人薪金,如在合約中訂明承辧商須按政府統計處最新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統計報告》向員工支付不低於市場水平的工資,長遠而言給予工人生活工資。




政府推出新措施,仍難以彌補評分制度的漏洞。(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評分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有系統地挑選標書,以提高甄選效率及應付日益龐大的服務需求,但評分制卻異化為剝削工人的工具,即使政府決定修改比重,仍無法擺脫一貫以數字回應訴求的弊病,未正視現實未解決的問題。承辦商既要價低者得又要牟利,用低薪聘請工人是意料中事,就算外判公司以較高投標額得到合約,錢也不一定落到工人的口袋裏。

問題的癥結在於外判制度保障不了勞方,即使政府推出新措施,仍扭轉不了承辦商為了中標而壓低薪酬福利,減少員工培訓、 工具及裝備等積弊,損害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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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商魔高一尺 基層員工難獲全面保障

按照新規定,承辦商需按政府服務合約條款及「標準僱傭合約」,向經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一年的非技術僱員支付約滿酬金,即受僱期內的總工資6%,而約滿酬金可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措施原意雖好,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府要求承辦商自行預算約滿酬金,再將其反映在投標金額內。羅佩珊認為當中漏洞處處,「例如工友放無薪假期回家過節,可能有機會被視為未做滿一年、甚至斷了一年,那便可能拿不了(約滿酬金)!」她擔心,承辦商可在服務期完結前七天解僱員工、要求工人履行不多於一年的短期合約,再「左手交右手」讓工人互換工作地點,或是重施故技逼簽自願離職書,逃避責任。她建議除了工人可按受僱時間比例取回約滿酬金外,也應採用實報實銷形式,以防承辦商把「約滿酬金」中飽私囊。

羅佩珊憂慮,政府只表明約滿酬金可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但沒有就能否與強積金對沖作明確規範,如果任由承辦商對沖,只會削弱工人的退休保障。她舉例說,現時合約制非公務員的約滿酬金為總薪金15%,但當中的5%屬僱主供款強積金,「當(合約制)非公務員的約滿酬金也可與強積金對沖,難保工人最後只有額外1%(即6%合約酬金扣減了5%強積金供款),根本杯水車薪。」


政府要求承辦商自行預算約滿酬金,再將其反映在投標金額內。羅佩珊認為此做法有委多漏洞。

「當(合約制)非公務員的約滿酬金也可與強積金對沖,難保工人最後只有額外1%(即6%合約酬金扣減了5%強積金供款),根本杯水車薪。」

勞委會政策研究幹事 羅佩珊

羅佩珊認為,現時政府的交代過於簡單,最後有多少能袋進工人口袋中不得而知,她期望可清楚交待安排,寫好支付條款,避免推行新措施後工人的約滿保障仍是原地踏步。歸根究柢,勞方對資方的不信任,是源於承辦商劣迹斑斑、剝削工人的伎倆層出不窮,但政府卻全數外判責任,沒能好好保障前綫工人福利及工資標準。

尊重合約精神,理由還是藉口?

新措施原定今年4月1日起生效,只適用於日後簽訂的非技術服務合約,百多張在此之前簽訂的合約變相獲豁免,令萬多名外判工無法受惠,造成「同工不同酬」。經民間力量周旋後,政府決定為由去年10月10日《施政報告》公布當天至今年3月31日所簽定的合約實施過渡安排,向承辦商提供一次性補貼,讓舊約外判工同樣受惠,估計涉及的額外開支約4億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指出,現計劃招標的政府合約會延後並加入新條款才招標,如果部門基於運作需要,需於今年4月1日前招標或批出合約,會盡量縮短年期至一年,以盡早按新條款重新招標,與此同時,為了尊重合約精神,任何措施理應要有分水嶺,以免引起法律爭拗,追溯《施政報告》前已批出的合約並不可行。



外判清潔工的薪酬待遇遠比公務員職系清潔工差,出現同工不同酬的不公現象。

據食物及衞生局提交予立法會的書面回覆,截至2018年12月31日,食環署聘用2,773名屬公務員職系的二級工人,其中提供公眾潔淨服務的有2,003人,起薪點逾1.3萬元,頂薪可達15,365元,每星期平均工時約為45小時。員工若須於黑色暴雨或八號或以上風球返工,可享當值津貼。

外判清潔工人薪酬待遇比公務員職系清潔工差,月薪介乎8,556元至15,200元,管工級別才可獲得與公務員職系清潔工相若的薪酬。政府自2005年起為非技術工人制訂標準僱傭合約,供政府服務承辦商使用,而在法定最低工資2011年5月1日實施以來,所簽署的僱傭合約指明員工薪酬須按日後《最低工資條例》規定作出調整,工資及每七日享有一天有薪休息日不能低於調整後的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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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勞工及福利局文件顯示,去年1月至今年12月已批或即將批出的外判工合約共有275份,而去年1月至10月《施政報告》宣讀前新批的食環署、康文署及房屋署外判工合約共有99份,換言之他們未能享有新措施的保障:假設合約於去年9月底開始為期兩年,這些外判員工還要多等年半,才能享有改革後的福利,加深公務員工人、舊合約外判工及新合約外判工的「一工三酬」現象。大家都是為市民服務,為什麼政府可容許一部分清潔工同工不同酬?




2015年政府把9月3日定為一次性額外公眾假期,令承辦商須自掏腰包額外安排人手上班,引發業界不滿,時任勞福局長最後特事特辦處理問題。(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說到違反「合約精神」,政府也有先例可尋。早於2015年,政府為紀念抗日戰爭勝利七十周年而將9月3日定為一次過的額外公眾假期及法定假日,全港上班族包括外判工可享有有薪假期。當時政府外判服務承辦商聯合會稱,承辦商需要安排三萬多名保安及清潔工分批放假,並安排替補人手,涉及額外薪酬開支共900萬元,業界難以承擔,不滿「政府請客,外判商埋單」。

隨後業界與政府磋商達成共識,外判商可彈性安排員工分批在六十天內補假,在不影響公共服務的前提下,容許他們彈性地作出人手調配;如一些崗位一天只有一人服務而未能放假,而承辦商又未能調動人手,承辦商可向政府申請恩恤金聘請替工。

時任勞福局局長張建宗形容以上安排從法、理、情三方面考量,繼而特事特辦酌情處理。他解釋,法律層面而言,外判商需履行及尊重合約精神,當中包括承擔任何因更改法例而帶來的商業風險,但在情理方面卻可較寬鬆處理,協助業界解決問題。事實上,承辦商當時需要作出具體的建議予相關採購部門批准,亦要更改合約條文,當日已開始的合約可作技術修訂,那為什麼到了今天卻不可一視同仁呢?政府是不是為了行政方便而置外判工於不顧?



現時勞資糾紛申索多由民事的勞資審裁處審理,因此承辦商敗訴亦不等同違反刑事罪行,不但不用扣分,還可繼續競投政府外判服務合約。

扣分制故步自封 對承辦商欠阻嚇

仍在檢討階段的扣分制亦有同樣問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推行的扣分制,適用於2004年3月27日後招標的政府服務合約,倘若承辦商違反工資水平、每天工作時數上限、與非技術工人簽訂標準僱傭合約,及以自動轉帳方式支付工資予非技術工人的合約責任,外判部門會向承辦商發出失責通知書並扣對方一分。如承辦商在36個月累計期內,被任何政府部門扣滿三分,其僱用大量非技術工人的服務合約標書將在之後五年不獲考慮。

儘管在扣分制下,如果外判商被裁定違反《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等與勞工權益有關的刑事罪行,不論相關定罪是否與政府服務合約有關,在定罪日期起計五年內不准投標,然而由於現時勞資糾紛申索多由民事的勞資審裁處審理,因此承辦商敗訴亦不等同違反刑事罪行,不但不用扣分,還可繼續競投政府外判服務合約。以食環署為例,過去三年僅有一家承辦商因違反每天工作時數規定而被扣減一分及罰款,反映扣分制阻嚇力有限。羅佩珊認為,政府應在合約中列明承辦商須履行的條款及責任,否則只會存在灰色地帶,縱容了不良承辦商繼續取得政府服務合約。



由於外判招標制奉行「價低者得」的原則,承辦商為了減低成本,很容易會剝削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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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四項引致扣分旳情況外,扣分制未能防止承辦商其他剝削工人的行為,現時強制以薪代假、未有提供適切防護裝備、出勤人數少於合約承諾的人手編制等情況屢見不鮮。羅佩珊批評,扣分制與現時常見的違規事項割裂,「這些年來扣分制沒有擴大規管範圍,正正就是扣分制才令違反工資水平等四項問題消失,現時應就其他盛行的剝削行為加強監管,只是政府沒有這個意識。」

政府應與時並進,把不履行強積金供款責任、未有提供適切防護裝備、被勞資審裁處判定敗訴的申索個案等統統列入扣分項目,以加強阻嚇性。說到底,價低者得的外判招標制先天充滿剝削誘因,身為全港最大僱主的政府實在責無旁貸,應盡速完善合約內容及監管,全面保障外判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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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開始,往下一個目標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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