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丁屋政策 還地還權於民
- 特首林鄭月娥早前特意成立土地供應專責小組,聲稱以宏觀態度檢視土地供應來源,推動社會進行「大辯論」。小組於9月6日舉行首次會議,並提出12項土地供應建議,當中「以高密度住宅發展鄉村式用地」這項建議更被視為觸碰原居民傳統權益。本報記者就有關議題查詢鄉議局執行委員兼元朗區議員梁福元,他劈頭就是一句︰「你們市區人無屋住關我屁事?新界土地是祖先留給我們。」在原居民權益與一般市民的住屋福祉下,林鄭政府如何重提中止丁屋政策?
政府單單在新界就預留了1,200公頃土地作丁屋發展用途。(吳煒豪攝)
根據去年發布的《香港2030+:規劃遠景與策略》,香港發展長遠而言尚欠1,200公頃土地,但正如《香港01》多次指出,問題不在於土地供應。在新界就有1,200公頃土地預留作丁屋發展,扣除人造斜坡、道路、通道等不適合發展的土地後,仍有932.9公頃之多,佔整體已發展土地4.4%,面積相等於49個維多利亞公園,按推算可興建120萬個公營房屋單位。
每當社會提出檢討丁屋政策時,新界鄉議局往往以《基本法》第40條提及「合法傳統權益受保護」作尚方寶劍,企圖把「傳統權益」與「丁屋」混為一談,繼而合理化丁屋的存在。如鄉議局便曾於2016年12月發起「捍衛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聲討大會」,狠批政府諉過丁屋政策浪費土地是醜化原居民。這種說法衍生了一個問題︰《基本法》提及的「傳統權益」,具體而言是指什麼?這是否等同原居民經常掛在嘴邊的「傳統權益」?丁屋是否傳統權益的一部分?終止丁權會否是解決土地問題的良方?
已故「新界王」劉皇發為鄉議局爭取了許多政治權益。早年在出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時,極力爭取將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寫進《基本法》。(資料圖片)
基本法無列明丁屋屬傳統權益
已故「新界王」劉皇發早年出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時,極力爭取將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寫進《基本法》,更於1986年7月25日撰寫《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及傳統習俗之歷史淵源》,總結出八項傳統權益(俗稱「劉八條」)。時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李永達憶述,丁權應否納入傳統權益委員會意見不一,最終《基本法》第40條採取一個較簡單而模糊的寫法——「『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所以從沒法律文件清楚列明《基本法》所提及的「傳統權益」是把「丁權」或「丁屋」涵括在內。
研究丁權多年的樹仁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張少強指出,「傳統」和「權益」兩部分應分開理解。「傳統是歷史相遇(historical encounter)的結果。1898年英國人接管新界時,發現該地一直以來的社會組織、文化、生活方式與自身有出入,一般的新界村民就變成了原居民,受到官方認可或政策保護,成為傳統權益。」
梁福元認為:「英國人沒來新界之前,新界是原居民自給自足的農業社會,大清政府給予他們『永業權』。其後英國人在1898年租借新界,將土地收回官有,侵犯了居民的傳統權益。最終港英政府順應民意,回歸傳統,讓男性村民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並在1970年代推出『小型屋宇政策』。」
本帖最後由 folee0001 於 2017-09-11 09:11:10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