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公佈兩項調查,包括房屋署對公屋租戶在單位內進行違規改動的跟進機制,由2012年到2016年6月30日,房署共有92宗違規改動個案,房署跟進時間由6個月或以上至最長一宗已跟進3年。當中65宗個案已完成違規改動的修復程序,61宗涉及甲類固定裝置違規改動(甲類規定不准許改動,且修復工程需由房屋署執行),但約46%房署任由租戶自行修復,27宗房署未完成跟進。
當中超過三分一個案都是因上層單位破壞單位內甲類固定裝置,下層天花滲水嚴重才揭發事件,公署指屋邨辦發現事件後未有要求租戶徹底修復所有違規改動,甚至接受租戶日後交還單位後才復原,個案中亦有屋邨辦只憑個人經驗,判斷多項違規改動沒有問題,更以手頭有其他更急切工作為由延誤跟進,公署批評房屋署管理層監管不力。
公署批評房署內部指引處於「三無狀態」,無列明前線人員跟進違規個案的時限,無列明前線人員跟進職責,無列明前線人員跟進的方法。公署向房署指出後,房署於2016年8月定下新機制,新機制下,如房署人員得悉違規後,需60日內內向租戶發出復修通知書,但同時房署直接把部分甲類項目(包括廁所、浴室、廚房地台)的改動歸入乙類,公署指做法有隱憂,會否影響樓宇結構、影響住戶安全及引起更多滲水投訴仍是未知之數。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尹兆堅認為,公屋本身的設計或有缺憾,令居民要改動單位,認為房署嚴打改動,亦解決不到問題,並舉例指,若單位設有浴缸,長者難以使用,須拆除浴缸;另若灶頭太、洗手盤太矮等,同樣困擾居民。他認為房署嚴打改動是落錯藥、捉錯用神,過往做法一向彈性處理,如沒有影響大廈結構、引致漏水等問題,只要居民歸還單位時還原便可。
房署回應稱大致上同意申訴專員的建議及意見,並去年8月已發出經修訂的工作指引,按照住戶改裝單位會否引致安全、衞生或對其他租戶造成滋擾等因素,將單位內的業主固定裝置重新分類,令住戶裝修單位時更易了解工程的類別和所需的跟進行動,例如日後搬離時是否要還原。署方認為新指引能令前線在執行上有例可循,亦會加強監察違規改動個案和前線人員培訓。
申訴專員劉燕卿。
下層單位天花嚴重滲水相關相片。
被調查的公屋單位滲水情況(申訴專員公署提供)
其中一個違規改動項目平面圖,包括將原有浴缸更改為淋浴企缸、更改原有污水渠分支、食水及沖廁水喉管及配件為暗喉等。
申訴專員公署高級調查主任鄒佩雯。
被調查的公屋單位滲水情況(申訴專員公署提供)
被調查的公屋單位違規改動平面圖(申訴專員公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