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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巡查新界揭發有人煮貓 男被告認罪:我劏畀狗食咋






涉嫌煮貓的女被告舒興巧及男被告唐勛光。(鄧子盈攝)

便衣警年初巡邏八鄉,發現一處屋外空地有一隻貓屍被倒掛在木梯上,一名女子戴著手套以石油汽火槍燒向貓隻,男方則持刀去貓皮,現場亦有一鍋正在煮滾的水。該對男女被票控「使用貓肉作食物罪」,女方否認控罪,並在庭上稱貓是她所養的,惟貓死後,其表叔看到,並說:「咁大隻貓,唔好嘥,煲畀狗食。」該表叔今在屯門法院承認控罪,但會待女被告案件於11月29日審訊完畢才判刑。



女被告未有律師代表,她否認控罪,並稱「隻貓我自己養嘅」,她說當日清早發現貓隻死在菜園,不敢單獨埋貓屍,不料黃昏時份,其表叔謂「咁大隻貓,唔好嘥,煲畀狗食」,便擅自燒煮貓隻。她質疑,貓隻報告亦不能證實牠有明顯外傷或瘀傷。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審訊,控方將傳召警員、漁護署獸醫和愛護動物協會的動物拯救隊總督察作證。
女被告舒興巧及男被告唐勛光各被控於今年1月31日,在新界打石湖村用貓肉作食物。根據漁護署獸醫報告,涉案貓隻為成年雄性斑紋家貓,身上未有重大創傷,但確實被燒過,未能診斷真正死因。


「以貓肉作食物」最高判罰5千元及監禁半年

53歲男被告唐勛光,報稱荳品廠工人,他承認以貓肉當食物控罪,他認罪後對裁判官說:「我劏俾狗食架咋。」

根據香港法例第167A條《貓狗條例》第22條禁止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條文提到,任何人不得屠宰貓隻或狗隻當食物,且不限於是否供人類食用,均屬違法,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千元,及監禁半年。

案件編號: TMS3493, 3494/2016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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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佢就喺淥咟9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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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埋自己餵比狗食la
命裡有時終需有,

命裡無時莫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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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邨=兄弟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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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36 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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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被告。。唉。。「衰毛過犯」。。我誠意希望。。。天會罰佢地
G1258。  市2。 藍卡2010。  審查日子唔記得。April  2016. 第一次派賢達樓高層向東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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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斩丁丁,再斩小腿,,霎熟,人狗同吃,分甘同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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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正賤人     
擴3轉市3,G1291xxx,12/12/11藍咭,10/12/13審查。6月2日派第一次順安……拒絕!2018年1月8日轉S4,希望派到適合我哋嘅單位!1月10日收信派居泰樓……5月17日終於攞匙收樓  (^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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