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本屆社總的新任理事,在最近短短的兩個月裡,已接獲好幾宗同工權益個案。當深入了解後,便會發覺這與LSG有直接的關係,可見LSG已對我們造成不少遺害。
<遺害一:沒有監管社福界如何制訂薪酬表>
當中一位求助同工,面對在職時機構薪酬沒有跟隨公務員薪酬調整相同的幅度,於離職後亦未獲發放補薪的問題。社署於本年初曾經信誓旦旦,公開聲稱「接受整筆撥款津助164 間非政府機構已全部履行《最佳執行指引》中有關薪酬調整的規定」。究竟社署如何監管社福界發放補薪呢?還是只於每次同工投訴時才向機構發出警告呢?現時社署雖然會有「服務質素監察系統SPMS」以監察機構有沒有於服務上不妥善使用資助,但卻沒有監察同工的薪酬狀況。
<遺害二:沒有監管社福界有沒有聘用足夠的人手以提供服務>
不少求助同工因員工考績問題,或離職要求機構撰寫工作證明時出現問題而向社總求助。表面上像是一些人事管理問題;當了解同工的工作背景後,往往發現不少也是與LSG相關。其中有同工分別來自家庭綜合服務中心(IFSC)及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ICCMW),他們因為跟進大量個案,而無法妥善完成所有文字記錄,最後在員工考績時得到欠佳的評級。表面上是同工沒有完成其工作責任,但實際是因人手不足,同工在跟進個案時已忙得不可開交,根本無法應付大量文件工作。相信業界不少同工也有共嗚。
在LSG實施前,由於人手比例是實報實銷,所以機構必定會聘用社署最多可容許聘用的人手;可是實施LSG後,不少機構不再按實際人手需要而聘用社工,而是將有關資金調配至總部人手或其他過往不會資助的地方。結果,同工在人手本來不足下,更要身兼社署或其他資助的計劃,或是機構其他的工作崗位,例如籌款活動、宣傳工作或電腦系統等與社工本業無關的工作,同工早已「做到透唔到氣」,最無奈是有時眼看自己無法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最佳協助而感到生氣。
<遺害三:沒有監管社福界在聘用同工時如何考慮年資或前僱主之考績>
另一位同工前來社總尋求協助時表示,他本想不再追究機構一些不公義的政策或處事手法,因為跟進過程中即使有社總協助,所面對的心理壓力確實不少。他有些同事即使選擇離職,也十分擔憂當新僱主要求取回前僱主有關自己的工作證明時,不知道前僱主會如何撰寫自己的工作表現,令不少同工最終選擇無奈「禁聲」。諷刺的是,這份年資工作證明到最後也未必有用,因有機構根本不會考慮同工的年資,而訂立薪酬水平。
社總未來會繼續竭盡所能跟進個案,即使當中需要花不少時間,但絕對會陪伴同工走到抗爭的最後一刻。但,我們需要更多同工走出來發聲,將機構內不同的問題呈現出來,讓我們集思廣益,整理出有何因「LSG」而引伸出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