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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準則矇查查 法官質疑水務署水紙有簽名就供水

黃仲良(右)拒絕評論水務署90年發出容許非水喉匠做水喉工程的通函是否與法例條文不吻合。 (謝榮耀攝 )(蘋果日報)

水務署副署長黃仲良出席鉛水聆訊作供,代表委員會的律師許偉強指水務署1974年有關持牌水喉匠的法例,除透過考試取得牌照外,亦容許非水喉匠人士聘用持牌水喉匠後,可同樣被視為水喉匠,但1992年時以上條文被刪除,許認為條文會令人理解為水喉工程只能由水喉匠施工。

黃仲良卻指他答不到,因他並非律師,但按水務署署長林天星早前作供指,如所有工程均由水喉匠落手落腳做是不可能。黃又相信當年改例原意並非禁止非水喉匠人士做工程,估計當時只為防止有僱主聘請水喉匠取得牌照後便解僱水喉匠而設立。
許偉強又指,水務署1990年發出通函指,容許非水喉匠做水喉工程,問黃通函是否與法例條文不吻合,黃最初指無看過當年文件,一再稱自己並非律師,不能評論。許再追問署方是否一直無打算澄清相關條文,黃堅稱自己不清楚,但署方會作研究。許偉強質疑水務署的供水表格是依靠持牌水喉匠和工程認可人士簽名作實後,署方再安排供水,問黃如何確保作為認可人士的房署總建築師有足夠水務知識去簽署相關文件,雙方是否有溝通,黃仲良回應稱房署總建築師一定專業知識,「大家都係建築界,唔使傾啦!」
不過委員會主席陳慶偉指,房署早前作供的總建築師均表示對焊料含鉛風險認知不足,並不知道跟隨英國標準的背後理念,「你想搵拉個工程項目最高負責人落水,你都要畀佢知道游緊咩水架?」黃仲良卻認為認知不足「都唔緊要嘅」,遭陳斥責「好緊要,如果唔知道背後理念,佢哋點做風險評估?點知跟唔跟英國標準有幾緊要?」陳慶偉批評「究竟你靠咩供水?純粹兩個簽名?」黃仲良只稱兩個簽名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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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c東網專訊】 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繼續聆訊。水務署副署長黃仲良今就水喉工程是否由持牌水喉匠親自做,作出解釋。他認為,1970年代起時有一列「公認條款」,指非持牌水喉匠聘請一名持牌水喉匠後,前者可被視為持牌水喉匠,即使1990年代後取消此公認條款,執行上可理解成,水喉工程可由持牌水喉匠監工下進行,毋須「落手落腳」做。
現時認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與水喉匠聯名簽署確保水喉配件合格,水務署才會供水到屋界。委員會主席陳慶偉質疑,認可人士對鉛焊料風險認知不足,水務署有否與他們溝通。黃仲良回應指,「大家都係建築業,唔使商討啦!」不過陳慶偉再指,水務署只想「拉個工程項目最高負責人落水,但都要畀人知佢哋游緊乜水㗎?」
被問到發生鉛水事件後,水務署發出通函指明水喉工程須由持牌水匠進行是否有含糊。黃仲良承認欠清晰,因當日的確收到不少工人查詢,擔心無工開,故再出新聞稿解釋。
委員會代表大律師許偉強質疑,水務署現要求業界用最新英國標準的水喉配件,但業界如何避免「中招」用上舊標準?黃仲良指,主要靠水紙表格上列明的標準,但又指如新舊標準更改不大,業界都可用較舊標準。許即問,「即係點去執行呢個規定,控制物料安全?」黃就回答,「其實係Somewhere in between(某個中間點)」,因業界或積存很多舊標準的配件,不可立刻取締。
另外許偉強指,水務署沒有跟進1990年代前已考取水喉匠牌照人士,如涉事水喉匠張達欽就不懂如何焊接。黃仲良指,許多專業界別如資深工程師都不用再考試續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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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c東網專訊】 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專家報告早前揭發5個屋邨水泉澳邨、怡明邨、天晴邨、彩德邨及葵涌邨的11個水辦含鉛量超標,但水務署並無將涉事屋邨視作鉛水屋邨;此外專家抽驗原本11條鉛水邨食水含鉛量亦明顯比水務署所驗的更高。被問到署方作為負責任政府部門,會否再作抽水釋除居民疑慮,水務署副署長黃仲良認為,水務署沖水數分鐘後取水驗,與委員會專家以「頭浸水」驗水,結果大致吻合,現無需要再抽水辦。
他又解釋,為何水署驗到葵涌邨水辦超標,卻不視為鉛水邨,是因為有化驗師抽樣時發現「單位廁所好耐無用」、「抽氣扇好多塵」等等因素,都會影響水辦,「大家都明白啦,有粒塵都會帶來改變」。
房委會代表律師何沛謙問他,水務署有否從水質安全角度作風險評估,黃仲良直認無做過,但覺得只要確認所有水喉配件都符合英國標準,水質就不會有事。當問到水務署如何確保持牌水喉匠做好本份,黃仲良又推說水署資源有限,要依賴工程認可人士,即房署人員去監督。何沛謙即反駁,房署與水喉匠沒有合約關係,並斥「係咪要人哋幫你做埋你應該要關心嘅事?」
黃再解釋,水務署角色是設立一個標準讓其他持份者跟隨,「要個地盤做得掂,要個屋宇裝備工程師負責同水喉匠合作」,不肯為監督食水安全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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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水聆訊 水署高官卸責暗指房署做唔到嘢


黃仲良作供時一再將監督物料安全責任推予房署人員。(資料圖片)




【on.cc東網專訊】 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繼續聆訊,水務署副署長黃仲良第二日出席作供,期間一再將監督物料安全責任推予房署人員,認為即使認為他們「做唔到嘢」,但依然認為房署需要做一系列巡查及確保水質安全計劃,並否認水署角色是含糊及抽離。

黃仲良表示,因房署擔任項目認可人士,及持牌水匠會簽名確認所有水喉配件都合格,形容「簽名係件謹慎事」,對於水務監督其後亦頂簽名確保所有物料沒有違規,黃即護航稱水務監督簽名是基於房署人員先簽名。

黃認為,一般發展商要對住客負責,應自行沖洗水缸,確保食水乾淨,但12年添馬政府總部爆出退伍軍人桿菌後,始發現清洗步驟不夠徹底,故加強驗水至8個參數,包括退伍軍人桿菌。而今次鉛水事件亦然,水署為此加強驗多4種重金屬。「因為當時以為佢哋(發展商)會做到嘢,做唔到我哋就管」,暗指房署「做唔到嘢」。黃續稱,鉛水事件後曾與業界探討突擊檢查的可行性,但認為水喉匠開工時間及地點會變,而水務署角色只是立例讓人依從,認為由房署或承建商的屋宇裝備工程師加強巡查更佳,否則由水署去做「唔係對社會最好,亦唔cost effective(符合成本效益)」。

他認為,發展商及房署可設一個大廈食水安全計劃,因他們較清楚內部風險,而水署負責公眾教育及設立指引。至於水署的物料清單上沒有包括焊料,黃解釋哪些物料「上榜」要視乎出事的機會率及後果等因素。不過委員會主席陳慶偉就反駁,不一定要在本地發生問題才察覺到,因外國早已有鉛焊料風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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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署副署長黃仲良今日出席鉛水聆訊作供,房委會代表律師何沛謙指水務署供水表格上列出了多項物料的英國標準,卻沒有包括焊料,質疑在物料監控上並非以食水安全為目標。黃仲良強調當局一直著重食水安全,故會在完工時會驗收喉管,亦依賴房署人員擔任的工程認可人士去監管物料,而物料清單是按以往經驗和是否需要核對物料牌子等因素來制定,由於以往未知焊料屬高風險,故未列入清單,又認為在地盤核對焊料時亦未必可檢查使用甚麼牌子。

對於被質疑在物料監控不足,黃仲良反駁指建築工程有自己的系統,他相信認可人士的監管,「你哋(房署)做得到既,我唔一定要插手去理,做唔到先至愈管愈多。」
委員會黎年質疑水務署是否從來不知焊料風險,如98年有水喉潔具商會曾出通告提醒業界不要用含鉛焊料,04年水務署在與職訓局開會時亦特別提及焊料含鉛問題,「究竟你哋係咪咩都唔知?未必架喎!」黃指他不清楚上述事件,需翻查過去資料。
黃透露,鉛水事件後曾與業界商討,研究水務署能否在地盤進行突擊檢查,但發現實際上未必可行,因需依靠地盤人員告知當局什麼時候開工和工程實際位置,但工作地點亦會隨時間轉變,故最後認為由地盤工程師監督較為有效,又認為事事由水務署監管,未必對社會是最好。
就委員會專家證人John Fawell認為香港可因應情況制定食水標準,含鉛量可遠低於每公升10微克,甚至低於5微克,黃仲良認為有關標準可以探討,但指就世衛標準亦有不少爭議,如澳洲將世衛標準視為與健康有關,但Fawell又指不是,署方仍要再研究;他又認為可探討將食水安全計劃延伸至內部供水系統及住戶,但需由業主或發展商負責,因內部供水系統非水署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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