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贍養費普遍 政府仍拒絕設部門代為追討
阿歡稱,法官當時判了每個小朋友每個月一千元的贍養費,但也一直無法向前夫成功追討贍養費。不僅是阿歡,現時許多婦女在追討贍養費方面都存在著不少難度。根據社聯報導,據2016年的資料顯示,本港有一萬三千多個離異家庭面對被拖欠贍養費的困境,佔整體贍養令約四成(註四)。不同團體皆要求政府設立部門,以法定中介角色協助離異家庭收取、追討及發放贍養費。 然而,民政事務處至今仍稱就贍養費的資料仍不足夠,仍在預備做相關調查中(註五),對於何時會有部門代為追討贍養費,仍然未可知。
且好像阿歡的情況,即使前夫不支付贍養費,但仍有權探視子女。同樣,是否即使一方不支付贍養費,也仍有權就管教的安排共同決定?共同責任,除了管教的安排外,也包括經濟上的責任。然而,當離婚經濟上較充裕的一方,拒絕承擔付贍養費的責任的情況如此普遍,還如何談得上有可能以[共同責任模式]照顧子女?
目前全港只有一間位於將軍澳探視中心,不但數量嚴重不足,而且位置不方便、設計有問題並缺乏社工陪同支援;贍養費追討困難,當局實際支緩卻遲遲未見,為何以上種種不作跟進,卻要倉促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立法,為尤其是因家庭有嚴重無法相處,甚至家庭暴力受害者很可能因被迫在無法溝通下仍再作溝通,造成不斷的的二度傷害?
就此,同根社組織幹事阿佳也指出,其實目前法庭已可頒令單一監護權(其中一方管養)或共同監護權(雙方共同管養),且近年法庭大多數都已經判為[共同管養],包括曾經有家庭暴力的情況,法官也會認為雙方可再嘗試可共同管養。雖然法官之後可酌情把共同管養令改回單一管養令,但就要等到有事情發生,才可再向法庭申請。這對曾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實很危險,沒人可保證曾經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在共同管養期間,會發生什麼事情。
阿佳稱,新的「父母責任模式」,顧名思義雙方都有共同責任照顧子女,更是廢除了單一撫養權的想像。即使表面上說會考慮子女利益或安全,但法庭大概也會如現時般,即使曾經歷家庭暴力的,也會認為仍是父母雙方都共同承擔照顧子女責任,是對子女最好。「現實真的是這樣嗎?如曾有家暴的個案,根本不適合[父母責任模式]。究竟有沒有考慮過子女的意願?」
此外,阿佳也指出,外國的經驗反映,需要經法庭判決撫養權的個案中,高達七至九成皆為曾有家庭暴力的個案。然而,香港的家事法庭卻從來沒有相關調查,亦沒有相關數字。是否應先進行調查?才考慮[父母責任模式]是否適宜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