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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給離婚家庭的「禮物」 -訪問家暴離婚婦女阿歡

//…「父母責任模式」的重點是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首先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達致上述目標,並減少父母在分居或離婚後的爭議,法改會認為任何關乎子女的重大決定,應由父母雙方共同作出…//

           -節錄自共同管養的諮詢文件(201511)第十頁

前言:
法律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法改會)20053月發表了《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勞工及福利局亦希望通過立法手段來實施「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以下簡稱「共同責任模式」,並已於201511-20163月期間完成諮詢。今年58日的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上,勞福局表示法案擬稿,最快會於2018年初提交立法會。有關法案建議立法以「父母責任模式」,取代「監護權」概念,以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即不再把監護權撥給某方,強調離婚後,父母雙方皆對子女持續有責任,所有關於孩子的重大決定(註一)皆應雙方共同參與
這條法案聲稱是以子女利益為最大依歸,讓離婚的父母雙方都能參與到子女的成長過程中,但當很多時候父母雙方因無法協調及相處才走至離婚一步,對勞福局提倡「立法」規定共同責任模式,很多婦女團體或離婚過來者都表示十分擔憂我們訪問了一位離婚,一人帶著三個孩子的婦女阿歡(化名),從她的故事,讓我們重新思考共同責任模式」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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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給離婚家庭的「禮物」

-訪問家暴離婚婦女阿歡的故事 

文:咖哩和怡 

離婚僅僅是開始,對於眼前的這個瘦弱的女人,這句話是對她現在生活再好不過的寫照。我們坐在阿歡旁邊,看著熱茶緩緩上升的霧氣,隨著阿歡的講述回到過去。

阿歡現時有三個分別81213歲的子女,離婚已是七年多前的事。在未認識她前夫前,她在深圳工作,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其前夫,相處兩年後決定結婚,阿歡也隨著其前夫來香港居住。本身以為前夫任文職,經濟狀況也不差,但來了香港,阿歡才發現前夫有賭錢習慣。大兒子出世後不久,前夫便因本身脾氣問題而失業,而即使待在家,也不會協助做家務,反而對阿歡常會呼呼喝喝。

阿歡憶述,在大兒子數個月大時,前夫開始有家暴行為。他曾試過阿歡的頸,令阿歡幾乎抖不到氣,眼也凸出兼紅腫。不過事情過後,前夫會跪地認錯,又會說已回教會已知錯會悔改,阿歡一個女人帶著小朋友,也不知可以如何。阿歡也曾試過忍受不住而報警,但警察總是推搪說:「做乜唔叫救命」、「現在都無事不如番去瞓覺啦」,然後就沒了,事情似乎不了了之,但阿歡卻持續不斷遭受她先生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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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阿歡,曾報警求助而又不了了之的家暴受害者究竟有多少,實在不得而知。多年來已被不少關注家庭暴力團體斥警方「造假數」 或「報細數」。自2009年,警方將一直公佈的「家庭暴力(雜項)」案件數字,重新分類成不向外公佈的「家庭暴力雜項」及「家庭事件」,令「家庭暴力雜項」數字降低。以2016年為例,除1509宗「家庭暴力(刑事)」外,就只有495宗「家庭暴力(雜項)」,而家庭事件卻高達11306宗;然而,近三年被檢控的數字卻只有446-526宗,定罪數目更只有163-192宗 (註二)。想像如果你是面對普通家庭爭執,也不會報警,報得警,問題都應不會少,然而,被分類為「家庭暴力」的數字那麼低,「家庭事件」的數字那麼高,令人擔憂,有很多家庭暴力的個案都如同阿歡般被輕視或疏忽對待。警方作為家暴受害者最重要的求助對象,也似乎沒有在發揮效用。

阿歡說,這樣的情況維持了好幾年,家暴的事仍偶有發生。前夫一直以來每個月只給約2000元作家用,只勉強夠家庭開支,至有時賭錢輸了很多或心情差,更會拖很久才給家用。不過,阿歡稱,當中也不是完全沒有快樂的時間,例如前夫經營中港兩地的生意時,有時賺得多了,便會特地叫阿歡不用煮飯,一家人能一起出去吃餐飯

直至大兒子上了小學一年級,三兒子也即將臨盆,一個意外的發現,讓阿歡終於下定決心與先生離婚。那時他經營一些中港兩地買賣貨物的生意,經常中港兩地兩頭跑,常稱加班很遲才回家。阿歡起了疑心,查看了前夫的手機,發現了一個經常撥打的內地電話。嘗試打過去後,她終於知道了前夫有外遇,前夫也承認,阿歡才下定決心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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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阿歡的生活就是在家附近買菜、照顧孩子,離家遠一些的範圍也沒去過,又不熟悉香港法律,如何辦理整個離婚程序對阿歡來講是一個很大的難題。當時前夫大概也想和另一女人展開新生活,也同意了離婚。所以,找律師、所有手續都是前夫負責,一堆英文的文件,阿歡看不明白就只有簽署。連自己原來有權利可以查看中文的離婚文件,也是後來要再上法庭時,向法官查問後才得知。

雖然三個孩子的撫養權判了給阿歡,但阿歡說,前夫也許是和另一女人開展不順利,很快便開始不停找阿歡麻煩,七年多以來,至今仍讓阿歡十分困擾和疲憊。

被前夫頻頻入稟法庭折磨

首先,法庭批了前夫可每星期探視孩子一次,但前夫多次入稟法庭要求增加探視次數,甚至連法官也指責前夫無理取鬧。然而,在程序上,只要前夫入紙申請,法庭就要接受審理,而阿歡也須出庭。一出庭就往往一整天,三個小孩還由誰照顧?以前還可以由阿歡母親以探親簽證來港照顧,但後來她母親過世,上庭期間誰照顧三個小孩便成為阿歡一個十分苦惱的問題。上庭阿歡需申請免費律師服務,然而有時候律師的態度也不好,令阿歡無端受了不少氣。

除要求增加探視權,前夫又曾入稟訛稱阿歡不讓其見兒女,要求要把阿歡監禁;由於阿歡和前夫的關係一直不好,所以有一段期間,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課社工也會陪同出席探視過程,所以也可以證明阿歡沒有違反探視令。不過,這樣的折騰亦令阿歡很累。

前夫無端報警找上門

社署社工當然不會無了期的每次也陪同出席探視過程。後來在沒有社署社工陪同探視下,曾試過有一次,阿歡約了前夫早上8:30家的樓下接送,但才剛剛好早上8:30,前夫便已經警察踩上家門,說其拒絕探視令,探視似成為前夫折磨阿歡的藉口。

其實,探視對離婚婦女經常是一個大問題。全港現時只有一間為離婚夫婦提供的子女探視室的中心,對離婚雙方都十分不便,且該中心的設計只有一個門口,很多受家暴影響的婦女也曾反映,這導致家暴受害者與施暴者無法避免近距離接觸,亦曾有在門口就直接再次上演暴力事件,可見對受家暴受害者造成一定的危險性。
此外,關注家暴的團體如同根社等亦反映,很多曾經受家暴的婦女使用探視中心時,探視中心除了安排房間給雙方見面外,卻完全沒有社工或職員會陪同探視過程,對這群曾經受家暴的婦女,在探視過程完全沒有任何保障。就此問題關注團體向政府部門反映多年,政府依然未有任何改善。
這亦更令不少關注家暴的團體及受家暴婦女認為,政府連支援措施都沒有提供,還進一步意圖推行[父母共同責任],迫離婚的父母雙方協商,這做法很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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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孩子離境被拒 連回鄉奔喪也不能

由於在離婚時,前夫向法庭提出個小孩不可未經他同意便離境的要求,而法庭亦批准,要求阿歡每次帶小朋友回鄉也要得前夫及有關部門同意聽起來要求好像不過份,但實行過程卻相當繁複,更對阿歡造成了極多困擾。
首先,當子女要離開香港時,阿歡需要在14個工作日前,向社署社工提出離港申請,社工處理文件後,還需取得前夫的簽名,然後阿歡再找社工領回這份批核的文件作過境時的證明。

除以上文件外,阿歡還要發手機短訊通知對方,要得到前夫肯定的答,入境處才能查核通過。
離港申請程序繁複,只要任何一個地方出現問題,阿歡就無法帶子女離開香港。

曾試過大兒子小四時遊學團過境,同學全部都過了關等阿歡的兒子,但因為文件有問題結果大兒子去不到遊學團。又試過買了一家四口共買了2000多元的火車票,卻聯絡不上前夫獲得其同意浪費了車錢兼無法回大陸。最令阿歡難過的是,阿歡在內地的父親離世時,前夫拒絕簽署阿歡和兒子一同回鄉的文件,阿歡無法留下小朋友在香港而獨自回鄉因根本找不到其他人代為照顧小朋友,最後阿歡無奈只能留在香港,連自己父親的喪禮也無法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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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責任真的對子女利益更佳?

其實在阿歡身上,我們不難看到共同管養或共同責任的影子。共同管養或共同責任都規定父母雙方都有權協定子女的將來發展,但對於阿歡來說,僅僅是一個離港同意書便已經讓阿歡搞得焦頭爛額了,更遑論要與前夫一起協商子女其他的成長問題了。當我們問到阿歡對於「共同責任模式」的看法時,她也提到以子女的利益出發父母共同承擔責任聽來是好,但實際執行其實有著諸多困難。對於像那些與自己有相似背景的婦女來說,到時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了。

其實,外國經驗也可供參考。今年五月的立法會文件都曾提到,如英格蘭與威爾斯及澳洲的共同管養法律改革的評估顯示,立法法院訴訟數目增加,明顯出現有關安排被存心製造麻煩的父母濫用的情況,於是相關法例亦需再作修訂(註三)。

若從子女的角度出發,是否父母雙方就子女所有重大決定作共同決定就更好,也並非必然。以阿歡一家為例,前夫與子女在探視的相處,也曾發生過不少問題。曾經,外出探視期間,大兒子和女兒打架,前夫無嘗試調解就報警要求拘捕當時只有小四的大兒子;前夫和七歲女兒探視期間外出,女兒想上廁所大便,前夫卻只一直要求女兒忍住回到家再上廁,結果女兒未回到家已失禁。
也許大兒子和女兒之後和前夫的探視過程也不是很愉快,現時,除了小兒子仍願意和前夫出席探視,大兒子和二女兒已經不想和前夫單獨外出了。然後前夫又會告上法庭,在法官面前指斥是阿歡教唆子女不願意探視。阿歡憶述,雖然當時法官也指斥前夫,在探視令下,他也一直有和子女單獨相處機會,只有阿歡有教唆子女的說法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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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贍養費普遍 政府仍拒絕設部門代為追討

阿歡稱,法官當時判了每個小朋友每個月一千元的贍養費,但也一直無法向前夫成功追討贍養費。不僅是阿歡,現時許多婦女在追討贍養費方面都存在著不少難度。根據社聯報導,據2016年的資料顯示,本港有一萬三千多個離異家庭面對被拖欠贍養費的困境,佔整體贍養令約四成(註四)。不同團體皆要求政府設立部門,以法定中介角色協助離異家庭收取、追討及發放贍養費。 然而,民政事務處至今仍稱就贍養費的資料仍不足夠,仍在預備做相關調查中(註五),對於何時會有部門代為追討贍養費,仍然未可知。
且好像阿歡的情況,即使前夫不支付贍養費,但仍有權探視子女。同樣,是否即使一方不支付贍養費,也仍有權就管教的安排共同決定?共同責任,除了管教的安排外,也包括經濟上的責任。然而,當離婚經濟上較充裕的一方,拒絕承擔付贍養費的責任的情況如此普遍,還如何談得上有可能以[共同責任模式]照顧子女?

目前全港只有一間位於將軍澳探視中心,不但數量嚴重不足,而且位置不方便、設計有問題並缺乏社工陪同支援;贍養費追討困難,當局實際支緩卻遲遲未見,為何以上種種不作跟進,卻要倉促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立法,為尤其是因家庭有嚴重無法相處,甚至家庭暴力受害者很可能因被迫在無法溝通下仍再作溝通,造成不斷的的二度傷害?

就此,同根社組織幹事阿佳也指出,其實目前法庭已可頒令單一監護權(其中一方管養)或共同監護權(雙方共同管養),且近年法庭大多數都已經判為[共同管養],包括曾經有家庭暴力的情況,法官也會認為雙方可再嘗試可共同管養。雖然法官之後可酌情把共同管養令改回單一管養令,但就要等到有事情發生,才可再向法庭申請。這對曾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實很危險,沒人可保證曾經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在共同管養期間,會發生什麼事情。

阿佳稱,新的「父母責任模式」,顧名思義雙方都有共同責任照顧子女,更是廢除了單一撫養權的想像。即使表面上說會考慮子女利益或安全,但法庭大概也會如現時般,即使曾經歷家庭暴力的,也會認為仍是父母雙方都共同承擔照顧子女責任,是對子女最好。「現實真的是這樣嗎?如曾有家暴的個案,根本不適合[父母責任模式]。究竟有沒有考慮過子女的意願?」

此外,阿佳也指出,外國的經驗反映,需要經法庭判決撫養權的個案中,高達七至九成皆為曾有家庭暴力的個案。然而,香港的家事法庭卻從來沒有相關調查,亦沒有相關數字。是否應先進行調查?才考慮[父母責任模式]是否適宜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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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

當我們問及阿歡「從你的經驗,你認為家暴離婚婦女獲得什麼方面的支援,會好過一些?」,阿歡提到,首先,希望政府提供多些資源,開設單親家庭小組,讓單親家庭的婦女可以保持她們的社交圈子。
此外,對於家暴個案的家庭,阿歡認為社署應為家暴受害者提供獨立支援的社工跟進,會站在受虐者的角度思考問題。現時負責跟進探視安排或申請短期離港安排的社工,會同時負責與阿歡和前夫聯繫,很多時充作一個中間人角色,甚至雙方出現無法協調狀態時,會要求阿歡也站在前夫的角度想,令阿歡感到十分無助,故希望可多有一個為家暴受害者提供獨立支援的社工。
同時阿歡再次強調了不希望施行[共同責任模式]的意願,她提到僅僅是現在她已經擁有撫養權的情況,只有單一事項(回內地問題)要與前夫協商,已令到阿歡十分身心疲憊;如果將來連所有對子女有重大影響的事也要和前夫協商,可以想像,麻煩只會更多……

後記:
[共同責任模式]要求一個婚姻中的家暴受害者在離婚後仍需就子女的重大決定與離婚一方聯繫,暫且不論是否能達成統一意見,僅僅需要這些受害者克服心理的恐懼,踏出第一步聯絡對方,這對他們來說都需要莫大的勇氣。其實,現時家事法庭已可按個別情況就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獨立管養]或[共同管養]的決定,其實更有彈性,反而一刀切以[父母雙方共同負責對子女更好]的迷思,立法推行[共同責任模式],屆時何謂「對子女有重大影響」十分含糊,勢必造成更多爭議。待不斷出現父母彼此無法處理爭議,再不斷上庭,豈不對離婚雙方,尤其是家暴受害者更大折磨?對子女也不見得好?

香港真的需要立法設立[共同責任模式]嗎?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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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本難唸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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