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商魔高一尺 基層員工難獲全面保障
按照新規定,承辦商需按政府服務合約條款及「標準僱傭合約」,向經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一年的非技術僱員支付約滿酬金,即受僱期內的總工資6%,而約滿酬金可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措施原意雖好,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府要求承辦商自行預算約滿酬金,再將其反映在投標金額內。羅佩珊認為當中漏洞處處,「例如工友放無薪假期回家過節,可能有機會被視為未做滿一年、甚至斷了一年,那便可能拿不了(約滿酬金)!」她擔心,承辦商可在服務期完結前七天解僱員工、要求工人履行不多於一年的短期合約,再「左手交右手」讓工人互換工作地點,或是重施故技逼簽自願離職書,逃避責任。她建議除了工人可按受僱時間比例取回約滿酬金外,也應採用實報實銷形式,以防承辦商把「約滿酬金」中飽私囊。
羅佩珊憂慮,政府只表明約滿酬金可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但沒有就能否與強積金對沖作明確規範,如果任由承辦商對沖,只會削弱工人的退休保障。她舉例說,現時合約制非公務員的約滿酬金為總薪金15%,但當中的5%屬僱主供款強積金,「當(合約制)非公務員的約滿酬金也可與強積金對沖,難保工人最後只有額外1%(即6%合約酬金扣減了5%強積金供款),根本杯水車薪。」
政府要求承辦商自行預算約滿酬金,再將其反映在投標金額內。羅佩珊認為此做法有委多漏洞。
「當(合約制)非公務員的約滿酬金也可與強積金對沖,難保工人最後只有額外1%(即6%合約酬金扣減了5%強積金供款),根本杯水車薪。」
勞委會政策研究幹事 羅佩珊
羅佩珊認為,現時政府的交代過於簡單,最後有多少能袋進工人口袋中不得而知,她期望可清楚交待安排,寫好支付條款,避免推行新措施後工人的約滿保障仍是原地踏步。歸根究柢,勞方對資方的不信任,是源於承辦商劣迹斑斑、剝削工人的伎倆層出不窮,但政府卻全數外判責任,沒能好好保障前綫工人福利及工資標準。
尊重合約精神,理由還是藉口?
新措施原定今年4月1日起生效,只適用於日後簽訂的非技術服務合約,百多張在此之前簽訂的合約變相獲豁免,令萬多名外判工無法受惠,造成「同工不同酬」。經民間力量周旋後,政府決定為由去年10月10日《施政報告》公布當天至今年3月31日所簽定的合約實施過渡安排,向承辦商提供一次性補貼,讓舊約外判工同樣受惠,估計涉及的額外開支約4億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指出,現計劃招標的政府合約會延後並加入新條款才招標,如果部門基於運作需要,需於今年4月1日前招標或批出合約,會盡量縮短年期至一年,以盡早按新條款重新招標,與此同時,為了尊重合約精神,任何措施理應要有分水嶺,以免引起法律爭拗,追溯《施政報告》前已批出的合約並不可行。
外判清潔工的薪酬待遇遠比公務員職系清潔工差,出現同工不同酬的不公現象。
據食物及衞生局提交予立法會的書面回覆,截至2018年12月31日,食環署聘用2,773名屬公務員職系的二級工人,其中提供公眾潔淨服務的有2,003人,起薪點逾1.3萬元,頂薪可達15,365元,每星期平均工時約為45小時。員工若須於黑色暴雨或八號或以上風球返工,可享當值津貼。
外判清潔工人薪酬待遇比公務員職系清潔工差,月薪介乎8,556元至15,200元,管工級別才可獲得與公務員職系清潔工相若的薪酬。政府自2005年起為非技術工人制訂標準僱傭合約,供政府服務承辦商使用,而在法定最低工資2011年5月1日實施以來,所簽署的僱傭合約指明員工薪酬須按日後《最低工資條例》規定作出調整,工資及每七日享有一天有薪休息日不能低於調整後的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