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申請預支為數不超過總薪級表第21點的薪金,用以支付:
1. 遷往新居所需費用;
2. 結婚或其子女結婚所需費用;
3. 受養人的殯葬費;
4. 未婚子女開始在海外接受全時間教育所需費用,但不包括學費、宿費或日常膳食費用;
5. 民事訴訟或買樓自往的法律費用,但不包括物業釐印費。
公務員根據<公事員事務規例>申請預支薪金時,必須填妥指定表格(通用表格第421號),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經由所屬部門遞交庫務署署長批准。該項申請須獲一名職級不低於高級行政主任的人員推薦。如果申請是在需要有關支出的事情發生超過一個月之前或之後提出,通常不會獲得考慮。
根據<公事員事務規例>預支的薪金,會由發出預支薪金的下一個月起,分期按月以同一數額從該員的薪金中扣除,並須在20個月內清還;按合約僱用或在試用期間的公務員,如果所餘合約或試用期不是20個月,則須在合約或試用期滿前清還。在特殊情況下,庫務署署長可根據職級不低於高級行政主任人員的推薦,批准把還款期限延至試用或合約期滿之後,但全段還款期不得超過20個月。
凡基於第1款所述的任何一項理由而獲准預支薪金的公務員,如尚未清還該筆款項,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預支薪金,但可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39條的規定而提出申請。
如果公務員的任何家庭成員(即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已基於同一事項而正在申請或已獲預支薪金,則該員不得再根據本條規例申請預支薪金。這項規定不適用於雙方均為公務員的離婚個案。在這情況下,雙方都有資格根據第1e款申請預支薪金。
資料來源: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