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在我出生幾個月時,父母已離我而去(拋棄),然後一路以來都是由祖母(嘛嘛)照顧到現在,
她今年69歲了,之前申請公屋的時候,因為我出世紙上面沒有爸爸的名字,
嘛嘛只有爸爸是她兒子的證明(上面寫著我爸是嘛嘛的兒子),
卻無法證明,我是我爸的兒子,簡單來說就是無法證明我跟嘛嘛的關係,
所以申請公屋時,不能加我名上去,那時候有嘗試過去詢問,得知什麼部門簽張紙給我們證明關係,就可以了,
但我們去到他們不簽,說不認識我們,也無法證明,所以不能簽給我們,
當時因為生活艱難,就先讓嘛嘛一個人申請了。
現在她已獲分配公屋,並居住了一段日子(彩福村),但我卻不能在身邊照顧她,
她曾中風過,半身麻痺沒力,行動不是太方便,也老了,一個人我真的放心不下,常常擔心她,
所以我上來想請問顏議員您,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我加名,跟嘛嘛一起居住?
希望可以幫幫我...
目前最有力的證明,應該是我爸爸從大陸監獄寄給我的信,
信上面有我爸的名字,也有我的名字,
但因為我出生紙沒有爸爸名字,所以我是跟媽媽姓,
E.G. 信上名字是“陳小明“,但身分證是”李小明“
但信上有寫我的出生日期年份,跟我身份證是一樣的。
希望可以幫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