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年老夫婦,在青衣長安邨安湄樓一單位雙雙抑藥自殺,今日(22日)下午5時許,一名男親人返回上址時揭發,慌忙致電報警。救護員將兩老送院搶救,當中姓黃(80歲)老婦證實不治,其姓林(81歲)丈夫則仍然清醒,送院後情緒激動。
據悉,兩事主向來恩愛,早前林翁曾向親人聲稱被一名親戚騙去「全副身家」,並大嘆「臨老唔過得世」,多次透露有尋死念頭,惟家人一直不以為意,詎料發生夫婦自殺悲劇。警方目前正就事件展開調查,案件列作自殺協定,黃的具體死因仍待剖屍進一步確定。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A條,自殺已不再屬於刑事罪行,惟「自殺協定」則屬於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根據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的「自殺協定罪」,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自殺協定」是指2人或多於2人所作的共同協議,其目的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立協議的人各自結束自己的生命。如果兩人一起相約自殺,但一方死亡,而另一方獲救,如警方發現獲救一方,曾有行動協助對方自殺,便犯上自殺協定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