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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起院舍末期病人死亡可不需呈報
讓病人更易選在居所往生

政府刊憲,訂明《2023年死因裁判官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和《2023年生死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將於6月3日實施,讓居於院舍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當日起於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如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則該死亡個案便不需呈報死因庭。

  為配合相關法例修訂,社署將向殘疾人士院舍和非護養院的安老院舍發出工作指引,並為院舍員工提供包括生命晚期照顧在內的訓練,協助院舍實施在居處離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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