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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多次投訴公園惡童及報警,環保處已回覆可進一步協助
總論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旨在訂出法定的管制規例,以限制及減少環境噪音所造成的滋擾。

該條例及附屬規例的細則可從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找到,網址是
www.elegislation.gov.hk.

《噪音管制條例》管制下列類別的噪音:

        (a)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所發出的噪音(通常指鄰近環境的一般噪音);

        (b)        建築活動(包括打樁)發出的噪音;

        (c)        從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
(例如,工業或商業處所發出的噪音);

        (d)        侵擾者警報系統發出的噪音(安裝在任何處所內或車輛內的系統);

        (e)       
個別機器或設備發出的噪音(即條例所指的發出噪音的產品,
例如由手提破碎機及空氣壓縮機發出的噪音);及


        (f)        汽車發出的噪音(汽車發出的噪音須符合國際標準,才可在香港作首次登記)。


政府可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制訂規例及技術備忘錄,以詳細訂明管制準則、量度程序及其他技術細節。條例由環境保護署署長(獲委任為噪音管制監督)及香港警務處共同執行。
下列各類噪音由其他法例管制:


        (a)        職業噪音(即從工廠或其他工業場所發出而影響該等工作地點內的僱員的噪音)。此類噪音是由勞工處依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 的條文加以管制。(請按這裏瀏覽詳細內容)

(b)        飛機噪音:此類噪音受《民航(飛機噪音)條例》(第312章)、《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及《民航(飛機噪音)(飛機類別)公告》管制。以上法例由民航處執行。(請按這裏瀏覽詳細內容)
現將條例各項主要規定撮述如下。標題後括弧內的數字為條例有關條款的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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