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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多次投訴公園惡童及報警,環保處已回覆可進一步協助
總論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旨在訂出法定的管制規例,以限制及減少環境噪音所造成的滋擾。

該條例及附屬規例的細則可從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找到,網址是
www.elegislation.gov.hk.

《噪音管制條例》管制下列類別的噪音:

        (a)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所發出的噪音(通常指鄰近環境的一般噪音);

        (b)        建築活動(包括打樁)發出的噪音;

        (c)        從住用處所、公眾地方或建築地盤以外地方發出的噪音
(例如,工業或商業處所發出的噪音);

        (d)        侵擾者警報系統發出的噪音(安裝在任何處所內或車輛內的系統);

        (e)       
個別機器或設備發出的噪音(即條例所指的發出噪音的產品,
例如由手提破碎機及空氣壓縮機發出的噪音);及


        (f)        汽車發出的噪音(汽車發出的噪音須符合國際標準,才可在香港作首次登記)。


政府可根據《噪音管制條例》制訂規例及技術備忘錄,以詳細訂明管制準則、量度程序及其他技術細節。條例由環境保護署署長(獲委任為噪音管制監督)及香港警務處共同執行。
下列各類噪音由其他法例管制:


        (a)        職業噪音(即從工廠或其他工業場所發出而影響該等工作地點內的僱員的噪音)。此類噪音是由勞工處依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 的條文加以管制。(請按這裏瀏覽詳細內容)

(b)        飛機噪音:此類噪音受《民航(飛機噪音)條例》(第312章)、《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及《民航(飛機噪音)(飛機類別)公告》管制。以上法例由民航處執行。(請按這裏瀏覽詳細內容)
現將條例各項主要規定撮述如下。標題後括弧內的數字為條例有關條款的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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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已回覆,噪音管理第四百章第四,五條列明⋯⋯
可要求警方協助證明是同一群人就可以起訴並有理由懷疑非法集會搞亂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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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公安條例第18條寫明,「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而最高刑罰和非法集會一樣。

第18條的重點是破壞社會安寧(Breach of Peace) ,這詞彙因定義含糊,已經被香港法律學者從80年代罵足30年了,因為何謂破壞社會安寧是非常難定義的。而在英國,「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80年代已經出現,至90年代已經經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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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1擴3轉市3暫援中
7月13日轉S2
2018年1月17日轉S3
2018年1月23日轉S4 ,1月25日派居泰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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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得你一個覺得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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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38XXX 擴3
2018-10-31 轉 S1⏩12 頭 收信見主任⏩1月16 轉S2⏩1月21 轉S3 ⏩01月31 轉S4收信 滿東拒絕。
⏩唔記得幾時再轉S2⏩大約十幾個月後2019-12-02 再轉S3⏩2019-12-03再轉S4⏩感恩~~派駿山~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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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2 轉 市2 No. 1265XXXX, 特快 No. 18XXX (2011), 15XXX (2012), 8XXX (2013), 58XX (2014)
Step 1 - 29/01/2013, Step 2 - 09/04/2013
第一次收信派長康邨, 第二次收信派雲漢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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