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4 welkinlam
青俊苑成立法團嘅前後之前已經分享過。
https://cyclub.happyhongkong.com/viewthread.php?tid=263985
目前屋苑嘅經理人仍然係房署,所有權力同金錢仍然喺佢度,管理公司都係佢請嘅,所以暫時委員應該冇乜利益衝突可言。
至於你提及要委員申報單位內是否有違反公契嘅事,據我理解呢個並非「建築物管理條例 344」嘅要求。青俊苑目前冇做呢樣嘢。
其實除非公契經理人長期霸住個位唔走,否則屋苑嘅公用地方遲早都要業主自行去管理。管委會委員並非議員或政客,只係一班透過選舉被業主授權做代理人嘅「義工」,冇人工收之餘仲可能要成日俾人鬧,半夜三間屋企有蚊都可能打去搵主席,所以我覺得其實只有傻佬或者「別有用心」嘅人至會有興趣做。因此如果咁刁難啲委員,有可能就會趕走咗啲傻佬,咁對所有業主係咪好就唔知啦。
其實 344 例已經有相當足夠嘅防貪污保障,但問題係如果為管委會完全冇人監督,開會冇人去旁聽,會議紀錄及財政報告又冇人睇,業主大會又冇人去投票,咁樣只會製造咗個環境俾人做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