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強制治療的問題
2月10日晚上,尖沙咀港鐵站有列車車廂起火,事件中多人傷勢嚴重。(facebook短片截圖)
日前,尖沙嘴發生縱火案,疑犯是一名精神紊亂病患 (mentally disordered person) 。網上有人質疑:「醫院為何不將一些帶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困在醫院內強制接受治療,痊癒後再經詳細檢查和輔導才慢慢放回社會呢?」有些人似乎不太了解香港現行強制住院制度及其法律規定,所以撰此短文介紹一下。
首先,有一點必須注意,即使醫院方斷定對方屬精神紊亂病患,也不代表該人必須因此而接受強制治療。現行強制治療的規定,只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紊亂的人 (mentally disordered person with propensity to violence) ,才有機會強制治療。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第 136 章《精神健康條例》第 32 條,須由一名註冊醫生以訂明表格提供書面意見,證明對方出現以下情況: (a) 該病人患有精神紊亂,而其精神紊亂的性質或程度,足以構成理由將他羈留在精神病院內至少一段有限的期間,以接受觀察(或接受觀察後再接受治療);及(b) 為該病人本身的健康或安全,或是為保護他人著想,應該將該病人如此羈留,並向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申請,獲法院接納後,才可將某名病人羈留以作觀察。
未完全痊癒的病人,其親屬或朋友,也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 第42條,代該病人以訂明表格向院長提出書面申請釋放。至於有暴力傾向的病患,但沒有因此而觸犯刑事罪行,強制治療的期限,通常是 7-21 日。除非院方認為:(A)他信納該病人具危險性,或信納該病人不適宜不受監控;或 (B) 他不信納該病人會獲得適當的照顧,便可延長強制治療期限。曾觸犯刑事罪行的精神紊亂病患,則有另一套法律規定,如何才獲得釋放的問題,可參考《精神健康條例》 第 42B 條。
有興趣了解強制治療的讀者,可觀看下面那段政府的介紹片:
除此之外,網上有人提議,將嚴重精神病患者安樂死,這種建議實在十分可怕。首先,所謂安樂死,是指該人在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主動向醫生要求,以較少痛苦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精神病患,特別是精神紊亂者,即使主動向醫生要求安樂死,醫生也不應為對方X排安樂死,這不合符醫德。如果是對方不自願情況下強制結束對方生命,那就是死刑。
香港早在 1966 年便停止執行死刑,至 1993 年正式廢除死刑,改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刑罰。觸犯嚴重罪行的犯人,不論醫生斷定對方犯案時精神狀態是否正常,也不會因此執行死刑。我想說的是,當沒病的犯人都不執行死刑,卻提議觸犯法例的精神紊亂病患執行死刑,是赤裸裸的殘疾歧視行為。相關建議,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第 36 條:「在不損害本部其他條文就政府而實施的原則下,政府如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歧視殘疾人士,即屬違法」,以及基本法第 25 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還是那句,出現尖沙嘴那場慘劇沒有人想。有人會因此事而憤怒,我也明白。可是,有些人連條文都沒研究的情況之下,假借所謂公眾安全之名義,散播歧視和仇恨精神病患的言論,污蔑現行的強制治療制度存在所謂的漏洞,或者提出一些帶有殘疾歧視性質的法律建議,是絕對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