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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服務難申資源會址 社工須於快餐店輔導病人
  • 港鐵尖沙咀站車廂縱火事件,造成19人受傷,當中4人危殆,而涉事疑犯有精神病紀錄,周五(10日)未有如期覆診。有立法會議員指出,現時有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提供服務5年仍未有獨立會址,要相約患者在快餐店提供輔導服務,憂公眾將精神病人標籤成危險人物,令服務單位更難申請資源及會址;另有中心指部分社工同時跟進約80宗精神病患者個案,工作量「已很接近臨界點」。

港鐵尖沙咀車廂縱火案涉事疑犯有精神病紀錄,沒有如期覆診。(網上圖片)






縱火事件疑犯有精神病紀錄,令不少精神病人「躺着也中槍」。香港心理衞生會助理總幹事程志剛指出,每次發生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案件,社會對精神病人歧視亦會增加,導致患者更不敢宣之口,情況因而惡化。他強調精神病只是腦部疾病,大家不應聞病色變,隨著人口老化及都市人壓力大,精神病患者個案持續上升,對精神服務需求日益殷切。




六精神健康中心服務5年仍無會址

立法會社會福利界議員邵家臻擔心公眾將精神病患者標籤成危險人物,令服務單位更難申請到資源及獨立會址。他指有6間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提供服務約5年,仍未有會址,要於快餐店輔導服務使用者。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將於本月內召開特別會議,回應事件及討論精神康復者的福利及有關支援。

全港現有26間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每間約有10名社工。縱火事件疑犯家住東區,屬利民會友樂坊的服務範圍,但友樂坊中心主任李務詩表示,從未接過東區醫院轉介該個案,疑犯並非該中心的服務使用者,而她指即使醫院轉介,亦要患者同意,中心才可跟進。

本帖最後由 folee0001 於 2017-02-12 09:34:1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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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工對80病人 工作「接近臨界點」

至於有社工跟進的個案,程志剛表示,社工會留意患者狀態,若出現突變,會通知患者主診醫生及醫管局外展隊,同時勸喻甚至陪同患者覆診,並提醒家人加強監察。一般精神病個案,社工平均每2個月探訪一次,而緊密跟進個案則每2星期探訪一次。

程指出,現時中心平均每名社工跟進約60宗精神病個案,部分地區例如觀塘、深水埗及油尖旺,該區中心的每名社工要跟進約80宗精神病個案,社工要騰出私人時間做探訪工作,工作量「已經很接近臨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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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強制治療的問題


2月10日晚上,尖沙咀港鐵站有列車車廂起火,事件中多人傷勢嚴重。(facebook短片截圖)

日前,尖沙嘴發生縱火案,疑犯是一名精神紊亂病患 (mentally disordered person) 。網上有人質疑:「醫院為何不將一些帶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困在醫院內強制接受治療,痊癒後再經詳細檢查和輔導才慢慢放回社會呢?」有些人似乎不太了解香港現行強制住院制度及其法律規定,所以撰此短文介紹一下。

首先,有一點必須注意,即使醫院方斷定對方屬精神紊亂病患,也不代表該人必須因此而接受強制治療。現行強制治療的規定,只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紊亂的人 (mentally disordered person with propensity to violence) ,才有機會強制治療。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第 136 章《精神健康條例》第 32 條,須由一名註冊醫生以訂明表格提供書面意見,證明對方出現以下情況: (a) 該病人患有精神紊亂,而其精神紊亂的性質或程度,足以構成理由將他羈留在精神病院內至少一段有限的期間,以接受觀察(或接受觀察後再接受治療);及(b) 為該病人本身的健康或安全,或是為保護他人著想,應該將該病人如此羈留,並向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申請,獲法院接納後,才可將某名病人羈留以作觀察。

未完全痊癒的病人,其親屬或朋友,也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 第42條,代該病人以訂明表格向院長提出書面申請釋放。至於有暴力傾向的病患,但沒有因此而觸犯刑事罪行,強制治療的期限,通常是 7-21 日。除非院方認為:(A)他信納該病人具危險性,或信納該病人不適宜不受監控;或 (B) 他不信納該病人會獲得適當的照顧,便可延長強制治療期限。曾觸犯刑事罪行的精神紊亂病患,則有另一套法律規定,如何才獲得釋放的問題,可參考《精神健康條例》 第 42B 條。

有興趣了解強制治療的讀者,可觀看下面那段政府的介紹片:

除此之外,網上有人提議,將嚴重精神病患者安樂死,這種建議實在十分可怕。首先,所謂安樂死,是指該人在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主動向醫生要求,以較少痛苦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精神病患,特別是精神紊亂者,即使主動向醫生要求安樂死,醫生也不應為對方X排安樂死,這不合符醫德。如果是對方不自願情況下強制結束對方生命,那就是死刑。

香港早在 1966 年便停止執行死刑,至 1993 年正式廢除死刑,改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刑罰。觸犯嚴重罪行的犯人,不論醫生斷定對方犯案時精神狀態是否正常,也不會因此執行死刑。我想說的是,當沒病的犯人都不執行死刑,卻提議觸犯法例的精神紊亂病患執行死刑,是赤裸裸的殘疾歧視行為。相關建議,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第 36 條:「在不損害本部其他條文就政府而實施的原則下,政府如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歧視殘疾人士,即屬違法」,以及基本法第 25 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還是那句,出現尖沙嘴那場慘劇沒有人想。有人會因此事而憤怒,我也明白。可是,有些人連條文都沒研究的情況之下,假借所謂公眾安全之名義,散播歧視和仇恨精神病患的言論,污蔑現行的強制治療制度存在所謂的漏洞,或者提出一些帶有殘疾歧視性質的法律建議,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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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樂香江幸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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