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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住戶須經常持續居住於其單位的規定
問題:

  近日有多個公屋屬一人住戶的人士向本人求助,表示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有關的規定,以他們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非常住」)為理由,要求終止他們的租約。據悉,部分求助人由於經常需要離港工作,或由於午夜才下班返家,以致未能遇上進行家訪調查的房委會人員而被指為非常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一人及非一人住戶被指非常住的個案分別而言,過去3年,每年(i)房委會要求終止租約、(ii)中央小組在深入調查後維持該要求、(iii)有關住戶向上訴審裁小組尋求覆核,以及(iv)經覆核有關住戶上訴得直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二)鑑於本人得悉,房委會為偵查濫用公屋會進行家訪調查,但該等調查超過九成於晚上八時前進行,而屬一人住戶並在市區工作但居於偏遠地區公屋單位的人士很多時在該時間仍未返家,房委會會否調整家訪調查的時間,以便調查人員可接觸到該等人士;若否,原因為何;

(三)房委會現時處理一人住戶的懷疑非常住個案,與其處理非一人住戶的同類個案,在方法及程序方面有否分別;若有,詳情為何;

(四)鑑於本人得悉,房委會不會基於非一人住戶的部分成員離港工作,而要求該等住戶調遷到面積較少的單位或收回其單位,但一人住戶卻可能因離港工作而被收回單位,房委會有否評估此等做法是否對一人住戶不公平,以及是否變相迫使一人住戶放棄離港工作;及

(五)當局會否考慮檢討及優化處理一人公屋單位住戶懷疑非常住個案的政策及程序?

答覆: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與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戶所簽訂的租約,承租人及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在租約生效日期後一個月內,必須搬入該公屋單位,並須經常持續居住於承租單位內。此外,房委會於二○○八年七月通過維持處理濫用公屋的行政安排,包括向經證實把公屋單位分租(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經證實有另外居所而丟空公屋單位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公屋單位的租戶,採取終止租約行動。房委會在處理所有濫用公屋個案時均一視同仁,如租戶被發現嚴重違反租約,不論其為一人住戶或非一人住戶,房委會均將不予警告而發出「遷出通知書」。如租戶只是短期離港工作而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房委會對個別個案會作酌情考慮。

  在處理懷疑濫用公屋個案時,房屋署職員會作出適當的部署及按實際情況於不同時段突擊巡查單位,如在早上、日間、夜間或其他時間(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然而,倘若租戶因出外工作而未能接觸到房屋署職員,可以向房屋署提供其在單位居住的證據,以證明並非「經常持續不居住於單位」。

  對於租戶須離港工作而不能經常持續居住在公屋單位,為善用房屋資源及考慮到租戶的需要,房委會會向自願交回公屋單位的租戶發出「保證書」。「保證書」持有人日後如有入住公屋的需要,可攜同有關「保證書」到原居屋邨辦事處辦理手續,如符合當時申請公屋的資格及其他條件的規定,在資源許可的情况下,可在原住公屋地區再獲配公屋單位。

  過去三年,房屋署中央調查小組每年處理約8 000宗抽查或懷疑濫用公屋個案,而丟空單位為最常見的濫用公屋情況。在調查期間,個案性質或會轉變,例如涉嫌丟空單位的公屋租戶在得悉被調查後,可能會自願交回單位;或因得悉會因濫用公屋而被收回單位,故特意拖欠租金,最終被房委會以拖欠租金為由而收回單位等。經調查後確定為濫用公屋的個案每年平均約650宗,包括丟空單位、違規使用、將單位轉租或分租及虛報資料等。房屋署並沒有備存一人住戶及非一人住戶的分項數字。因濫用公屋而被房委會收回的單位,平均每年約400宗。而過去三年,租戶因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被發出遷出通知書並經上訴委員會審理的個案每年平均約250宗,審理後而有關遷出通知書被確認、修訂或取消的每年平均個案分別約為160宗、50宗和40宗。

  房委會致力打擊濫用公屋,有關措施一直行之有效。我們會繼續留意有關措施的推行情況,並在適當時間作出檢討。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505/06/P201505060309.htm


支持政府加強抽查被濫用公屋.
G1248XXX擴3, 2010年1月收藍咭, 2014年7月市轉擴3, 2014年10月派到水泉澳,超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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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245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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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議……先向立法局議員【長毛】收回他單位! 月入九萬還住公屋!
多D關愛,少D歧視⋯⋯發揮水泉澳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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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 G12621,2010年9月藍咭,
2015年1月,派上水祥龍圍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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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2 轉 市2 No. 1265XXXX, 特快 No. 18XXX (2011), 15XXX (2012), 8XXX (2013), 58XX (2014)
Step 1 - 29/01/2013, Step 2 - 09/04/2013
第一次收信派長康邨, 第二次收信派雲漢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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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議……先向大陸有資產人士 (有屋有車) 收回單位! 以免公屋淪為渡假屋 / 出租賓館
廣東省香港市啟德啟晴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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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議……先向立法局議員【長毛】收回他單位! 月入九萬還住公屋!
T等上公屋 發表於 06-05-2015 04:09 PM 原文

聽聞長毛會將每個月ge收大部份都捐咗出去架,佢應該係合法留低 本帖最後由 格格gelgel 於 2015-05-06 17:02:2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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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議……先向大陸有資產人士 (有屋有車) 收回單位! 以免公屋淪為渡假屋 / 出租賓館
patkitli 發表於 06-05-2015 04:57 PM 原文

咁我相信好多人大6都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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