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只要唔係單位入面走,都只會標註一年就移除。
有興趣,可以在本討論區,
搵返2014年同2015年,的特快公屋選樓名單,
2014年4月,翠屏北邨 某火災發生後,
事發單位同鄰近單位,都搬走咗好多人,
之後2014年特快公屋名單上,
事發單位,標註為「單位曾發生致命火災」,
附近單位,標註為「毗鄰單位曾發生致命火災」;
一年後,2015年的特快公屋名單,
事發單位,同其中兩三間附近單位,
再次放出來,標註已變為:
「單位曾發生具心理影響事件(詳情請向屋邨辦事處查詢)」,
一年後已經冇再提,
單位/毗鄰單位發生過致命火災。
有關單位,變成寫心理影響,好可能係第一年有人攞咗,但一年都住唔落去;雖則話三年唔可以調遷,但有精神科醫生同社署社工推薦,仍然係有可能,特許三年內調遷。
點都好,事實上,呢件事又可以睇到,真係只要唔係在單位內身故,個標誌的確會一年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