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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的定義需唔需要一定有拎取傷殘津貼才算係?
如果一個人患有思覺失調,有定期去精神科門診覆診,但無拎取傷殘津貼,咁佢算唔算係殘疾人士?我係維基百科到查到有以下的資料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一所定準則,以下三種情況,殘障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

甲、肢體殘障

  •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 失去雙手或全部十隻手指的功能
  • 失去雙足的功能
  • 雙目完全失明
  • 全身癱瘓
  • 下身癱瘓
  • 因疾病、殘疾以致長期臥床
  • 導致永久地完全殘廢的其他損傷

乙、心智機能上嚴重缺陷

丙、聽覺極度受損

即精神病係屬於乙、心智機能上嚴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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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就要搞清楚殘疾人士係由誰定,誰認可.

係政府角度, 應該係由醫管局醫生發出既證明, 就界定為殘疾人士
為了可以給大家(尤其輪候公屋的朋友)參考,懇請你輸入及保留申請書/藍卡編號(最少首四個數字)、申請區域、家庭人數、申請進度、上樓歷程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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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思維,咁⋯⋯香港有乜邊條法例條例规定,“『傷殘人士』,必須要攞『傷殘津貼』先至可以被界定為『傷殘人士』㗎?!
打打殺殺唔好煩我,我睇鹹帶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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