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傷人 2】全世界最嚴苛的低收入戶審核:找家之前得先有家、長期失業卻計入基本薪資?
對許多貧病老弱與無家者來說,戶籍並不是唯一的難題。就算解決了戶籍,貧窮依然如影隨形,亟需申請低收入戶認定,而設籍地只是申請低收的其中一個必要條件。
根據某縣市不願具名的低收認定承辦員 K 表示,低收入戶保障是所有福利審核中最嚴格的,但其效力也是最廣的。一旦取得認定,在生活、教育、醫療、居住等各方面都能取得部分保障,相較於其他福利身分,低收的補助順位往往也較前面,或補助的金額較高。
然而,《社會救助法》明定低收申請家戶需要有「實際的居住地」,以避免「籍在人不在」,並透過實地訪查確認貧困狀態,但這對於平日睡在公園與街頭的無家者來說顯然邏輯相悖。有些地方政府如基隆,會自己想辦法「變通」,街友一旦經社會處列管,即便睡在公園裡也可以通融視同「有居住地」。當然,前提是戶籍已經設在基隆。且這種人治的解套方法對於最多街友聚集的雙北來說,難以通用。再一次,法制將底層從中排除。
在日本,《遊民自立支援法》於 2002 年頒布,隔年日本政府便明定不得因「無實際居住地」排除遊民領取「生活保護津貼」(即臺灣的低收補助),2009 年日本厚生勞動省(相當於臺灣的衛福部)更正式發函重申此規定。大阪市立大學 URP 特別研究員山田理繪子(Yamada Rieko)長期研究城市與無家者政策,她在受訪時解釋,如今日本街友即使沒有住民票、沒有住所,「就算睡在路燈下」也可以申請社會救助。
制度傷人 2:明明長期失業,虛擬收入所謂何來?
山田理繪子對於臺灣低收入戶審核中,強制將基本薪資計入家戶平均收入同樣感到非常不解。例如,根據衛福部資料,臺北市 2020 年的最低生活費是 17005 元,原則上家庭應計人口的總收入除以家庭成員數後,人均收入每月需要低於這個水平才符合低收入戶認定。
然而,所謂的「家庭總收入」,除了計算配偶與父母子女等一親等的所有收入,對於長期失業者來說,還需要另外計入(你根本就沒有的)基本工資所得(2020 年為 23800 元),或者即使找到了兼職零工,每月只賺 1.5 萬,也依然以 23800 元計算。
這個設計如同戶籍箝制,依舊出於控管國家資源的防弊思維,追根究柢就是無法原諒「看起來好手好腳卻不去工作」的人。前述的承辦員 K 即表示:「其實我自己覺得很合理。人性就是懶,不設標準就不會主動去找工作,或者可以兼職為何要做正職?出於這個前提所以需要規範。」
然而,長年以來許多研究者早已指出,計算虛擬收入的防弊思維嚴重忽略就業市場的各種變因。包括即使長期具有工作意願,卻因機會不均或身體孱弱、渾身病痛,甚至因意外工殤或身心障礙等原因,而無法在就業市場競爭的人。
根據主計總處「107 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臺灣的非典型就業者,包括部分時間工作、臨時工或人力派遣等,雖然占整體勞工比例遠較日、韓低,但 10 年來也持續攀升,年增 9000 人,至 2018 年已達 81.4 萬人,主要原因即為「職類特性」、「找不到全時、正式工作」。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勞陣)研究部主任洪敬舒亦表示,臺灣勞工的非自願性失業津貼只有短短半年,半年後頂多轉介職業訓練,但政府提供的職訓類型與市場落差過大,許多技能如美容、美髮、烹飪等早已不符主流需求。「更別提其他很大部分的自願性失業,或沒有風險承受力的低薪族。」洪敬舒說。在這種情況下,長期失業或非典型就業對許多人來說,實在難以用「懶散」或「人性」等個人化歸因簡單看待。
地下經濟蓬勃,只好先假定有錢
在日本,《生活保護法》形同臺灣《社會救助法》所承諾的中、低收入戶保障,但審核時並未強制計算最低薪資做為認定標準。尤其 2008 年日本社會因雷曼兄弟倒閉遭到重創,失業的青壯年大幅激增,更迫使《生活保護法》審核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