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同老婆聯名買左凱樂,但我地都有公屋户藉,咁究竟係10月收樓後先除名定宜家就要除名
Kennysiu 發表於 2019-04-09 00:44:39 原文
關鍵係你今年要唔要申報,如果你已經收到入息資產申報表,4月30日前刪戶就唔會影響到家人。
即使你趕唔切4月30日刪戶,房署都唔係馬上趕你地走,最長你地可以繼續住到2021年3月31日,
只不過2020年4月1日起要交雙倍租金或市值租金(以較高為準),而2021年3月31日前搬走刪戶就可以申請還原~
問 29. | 因超逾「富戶政策」下的入息/資產限額或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而須遷離公屋的住戶,如在暫居期間其入息/資產下降至低於相關限額或不再擁有私人住宅物業,有關住戶可否繼續居於其公屋單位? |
答 29. | 如住戶- - 家庭入息在提出申請當月前連續3個月下降至低於雙倍租金入息限額之下;或
- 家庭資產淨值在提出申請當月前連續3個月下降至低於資產淨值限額之下;或
- 家庭入息或資產淨值在提出申請當月因永久性原因導致即時下降至低於當時指定的限額之下,例如有成員去世、遷出或獲批准加入戶籍等;
均可提交證明文件,向所屬屋邨辦事處申請交回合適水平的租金。申請若獲得批准,他們便無須遷出公屋,但仍須依原來的申報周期,申報家庭入息及/或資產。
按上述安排,如住戶不再於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他們可提交證明文件,向所屬屋邨辦事處申請批出租約,繼續居於現居公屋單位。然而,在決定是否批出租約時,住戶亦須申報其入息及資產水平,以評估是否符合相關水平。 |
本留言最後由 iwyk4 於 2019-04-09 13:37:10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