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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由2011年10月起接受申請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是為減輕低收入住戶在職人士往返工作地點的交通費負擔,並鼓勵他們持續就業。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往返工作地點需支付交通費;
符合住戶每月入息及資產限額(請參閱附錄);及
每月工作不少於72小時(全額津貼每月$600)或
每月工作不足72小時但不少於36小時(半額津貼每月$300)。
申請須知

計劃將由2011年10月起接受申請,津貼由2011年4月起計算。申請人可於2011年10月遞交申請,申領過去6個月(即2011年4月至9月)的津貼,或在稍後時間申請較長時段的津貼,並以12個月為限。申請人每6至12個月可申請發放津貼一次。如申請獲批,申請人會經銀行轉帳獲發津貼。

申請人須提供有關申領津貼期內符合資格的證明。有意申請津貼的人士應保存由2011年4月起有關符合申請資格以及住戶每月入息和資產的證明文件(請參閱附錄)。
交通費支援計劃的過渡安排

由2011年10月開始,原本涵蓋四個指定偏遠地區的交通費支援計劃會停止接受申請。已獲批的申請人可選擇在申領有效期內繼續領取該計劃下的交通津貼,或放棄領取該項津貼,轉而申領鼓勵就業交通津貼。
查詢詳情

勞工處查詢熱線:2717 1771(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

https://www.wfsfaa.gov.hk/iwits/tc/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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