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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話告我朋友虛假陳述?(轉載)
代朋友問,房署話佢少報大陸有間村屋,要去黄大仙落口供,朋友問一定要去嗎?仲有告就告啦,落乜野口供?去到唔講野得唔得?
我見過封信,係寫明會準備起訴,又話什麼警戒口供,又話可以有律師陪同等等,警戒口供係米即係將會呈堂個d?如果係咁即係唔講野米仲好?仲有我朋友好想知如果間屋好平,計埋都唔超資產上限,告入左會唔會收屋?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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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點知您朋友有村屋係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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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封信出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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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點知您朋友有村屋係大陸??屋平定貴是要平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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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情況便麻煩了, 政府如果要告你的話便必會告到底, 因政府有錢, 所以我建議最好辨稱忘記報, 並稱很少回大陸這間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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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律師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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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九月十七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違規者其申請除有機會被取消外,更會被檢控。
 
  一名公屋申請人因在公屋申請書上明知而作虛假陳述,隱瞞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上月在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元。
 
  發言人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濫用公屋,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會透過抽查,嚴格覆檢公屋申請人的入息及資產申報,防止公屋資源被濫用。」
 
  有關申請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獲接受登記申請公屋。他於二○一六年七月應邀出席申請分組的詳細資格審查面晤及通過詳細資格審查,獲核實符合配房資格。隨後他的公屋申請交予公屋編配小組準備安排配房。
 
  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於二○一六年十一月,抽樣調查該公屋申請。經調查後發現,該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已經持有一份具有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的保險計劃,卻沒有於二○一二年申請公屋及二○一六年七月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時,如實在公屋申請表及申請人聲明內填報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每月平均紅利收入。
 
  房屋署於二○一七年二月以「提供虛假資料」理由,取消申請人的公屋申請。由於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資料,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的規定,房屋署依例將他的個案交由檢控組跟進。該個案於上月在法院審理,申請人承認控罪,被判罰款2,000元。
 
  發言人表示:「公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必須先詳細閱讀隨申請表夾附的《申請須知》,申請表中亦要求申請者作出聲明,表示在填寫申請表前已詳細閱讀及明白《申請須知》所載的內容,並聲明其填報的資料全部屬實。在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時,房屋署職員亦會提醒他們切勿作虛假陳述。」
 
  他再次提醒公屋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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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表示,房屋署(房署)一向致力打擊公屋申請虛報個案。一名公屋申請人在填寫公屋申請表時隱瞞擁有超過二百多萬元存款,因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昨日(十一月二十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在上述個案中,該名申請人在二○一六年七月左右,向房署遞交一份公屋申請表,並申報只擁有銀行存款約二萬七千多元。其後房署在同年九月的調查中,揭發該申請人實際上只申報了一間銀行的戶口,而刻意隱瞞在另一間銀行的綜合理財戶口,當中包含了三個港元存款戶口及一個人民幣存款戶口,合共金額高達約港幣二百四十八萬元。最終該名申請人因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案件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罰款一萬三千元及監禁十四天(緩刑二十四個月)。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
 


2017年11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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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把大陸人鄕下有屋啦,你朋友咁黑仔
G1311xxx
2012/08 擴2 ,2016/07 轉市2
2018/03 S1 ,2018/5月9日審查
2018/5月24日補齊資料 ,2018年7月28日S2
2018/9/11 S3,2018/9/13 S4 海盈
派到心水樓啦,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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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解會知鄉下有屋
13894xxx
2016年4月擴展2人
2022年11加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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