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及死亡保險賠償可獲豁免
據了解,房委會檢視相關安排後,建議豁免計算部分資產及物業,如計算資產總值時扣除住戶由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保障計劃、公務員長俸收取的一筆過退休金,惟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需計算在資產內。此外,戶藉內的家庭成員離世而收取的保險賠償金、法定賠償金和危疾保險賠償金,亦毋須計算在內。
此外,房委會亦建議豁免領取由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傷殘津貼的公屋住戶,即使入息和資產超出上限,仍可繼續居於該單位,但仍須按富戶政策繳交額外租金。根據房委會的行政紀錄,截至去年12月,全港約有2.7萬個有殘疾成員的公屋戶,當中約300戶正繳交額外租金。
房委會亦提及,考慮到有部分公屋戶擁有私人住宅物業的部分業權,是因為離婚或繼承遺產而獲得,但因為業權份數太少,或未能與其他業權持有人達成共識而無法放棄,而本人沒有居於物業內,建議可視為「無擁有住宅物業」,無須因而遷離公屋。不過,住戶仍需申報收入及資產淨值,如最終仍超出上限,住戶仍「無得留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