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貓貓樣 於 2010-5-12 10:44 編輯
路過,唔好介意多口講句。。。。。
以個人理解,所謂既公家物件定義,就是一切在租戶第一日接收單位時已在單位內由房署準備給租戶既設施,這些公家物件因由房屋署所提供,所以租約內有明文規定是不能改動,如被發現有所改動而沒有事先申請,租戶必需為業主(房署)還完,或要罰款及取消租約。。。。。(如有錯漏請代為更正)
租戶無權改動,即權利屬於業主(房署),哪維修為何要租戶負責?!租戶買個電視,有問題會否去找房署搵人維修?!這個權利問題真係要好好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