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時今日拍片影相影差人執法行為非常之常見,尤其你知啦,有事上嚟點都要有證據幫自己還清白,不過最近澳門一女子因為違例泊車被兩差人抄牌,女子拍攝整個過程並上載,換來法庭判佢兩項不法攝影及照片罪,另加兩項加重侮辱罪,判入獄一年,另外再賠錢予兩位差人。原來澳門的不法攝影罪早已適用,並且執法權在差人之手,在澳門影相隨時坐監!根據澳門「刑典法」,公眾地方未得人同意拍攝別人,是受到規管的,如你在澳門旅遊時,拍攝街景,還把途人攝入鏡中,而你又把相片上載至互聯網,其實已經犯上「刑法典第191條,不法錄影」罪,最高可入獄兩年。而且這條惡法包括之範圍極大:
一、未經同意,作出下列行為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a)將他人所述而非以公眾為對象之言詞錄音,即使該等言詞係對錄音之人所述者;或
b)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上項所指之錄製品,即使錄製品係合乎規範製作者。
二、違反他人意思,且在非屬法律容許之情況下,作出下列行為者,處相同刑罰:
a)以相機攝取他人、或拍攝他人,即使行為人係在其本身正當參與之事件中為之者;或
b)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上項所指之照片或影片,即使照片或影片係合乎規範獲得者。
換言之,只要未經同意,無論是拍攝、錄影、䤸音都是犯法,不單止自己用,把影片傳給他人後使用,一樣有罪。澳門23條已立,今日澳門,明日香港,請小心。
刑法典191條非常大範圍,任何未經別人同意的拍攝行為即屬違法。
(圖片來源: k)
就算背景中有人,都一樣有危險。
(圖片來源: t)
即係話最安全就係乜人都無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