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進一吓。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二十一題: 租置計劃單位的買家印花稅
(四月十六日)
http://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140416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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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根據本會於今年二月制定的《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條例》),所有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或以後購入住宅物業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均須繳付「買家印花稅」。據報,有一些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戶較早前根據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購買其居住的公屋單位,但由於該等租戶是以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成員的名義購入單位,在《條例》生效後被通知須補繳買家印花稅,因而陷入經濟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至《條例》於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刊憲前,(i)房屋署處理了多少宗租置計劃單位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ii)當中由於買家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而須補繳買家印花稅的個案宗數,以及平均每宗個案涉及的稅款為何;
(二)房屋署人員在處理第(一)項的租置計劃個案時,有否提醒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在《條例》制定後須補繳買家印花稅;如有,詳情為何,包括是書面還是口頭提醒;如否,原因為何;
(三)對於須補繳買家印花稅的租置計劃單位買家,房署會否採取措施減輕他們的負擔,例如(i)容許他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成為有關單位的聯名業權人,以便獲准豁免繳付買家印花稅,或(ii)容許該等買家以免息分期方式補繳買家印花稅;及
(四)鑑於租置計劃單位在首次售出的首五年內有轉售限制,而當局引入買家印花稅的目的是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業需要及冷卻過熱的樓市,當局有否研究把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租置計劃單位買家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否有理據;如有研究,結果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