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samuel2
租有人當然....
sherrychan 發表於 2014-03-02 19:32:51
看罷閣下回應,老實說錯誤的地方很多、論點又自相予盾。
一開始你
同意在租客在未得業主同意是不能改動,看似與本人觀點相同。
其後你又說在一般符合安全的情況下,私樓業主會同意租客自己改動,
在此論點上本人卻有點不認同。
在我及租住私樓的朋友的認知,超過9成的業主絕不同意租客對其單位進行任何改動。如有的通常都是由於單位過於殘舊,既然有人助他免費修理破舊的東西,業主自己當然來者不拒。就如你所說業主通常會與租客訂立條款說明租客在遷出時不能向業主追討先前的改動的費用,就是想保障自己的權益及責任。如果有違安全,即使有租客免費助他們改動,業主們也不會就範,因為有可能給釘契或要付上其他責任。
在此論點中,你意思是指在得到業主同意及符合安全情況下,租客是可以進行單位改動,但請記著在業主同意的大前提下。這點我是同意的,既然業主同意,做什麼當然沒問題。
後來你以租住私樓及租住公屋的審查制度來說明獲得編配公屋後,在符合審查資格的大原則上,基本上可以永久居住。
這點我也是同意的。你又說這也是為何別人願意將所有積蓄放在獲編配的單位上。
問題來了,你既然
同意未得業主同意,租客不能擅自改動單位;
但為何你認為公屋戶未得房署同意,即使理論上可永久居住其單位,改動只要符合安全,就可以擅自進行改動?難道可以居住到死就可以改變其租客身份?佔用人變做擁有人?法律上公屋住戶只是佔有人,永遠不是擁有人。難道業主,即房署/政府有給予他們同意改動嗎?再者公屋住戶不一定可以永久居住其單位,原因閣下相信很清楚吧!可以住得久並不代表擁有,有些東西沒有擁有人准許是永遠不會屬於你,請閣下好好記著。
閣下的回應更自打嘴巴,這邊廂同意未經業主同意租客便不能擅自改動,那邊廂又同意公屋租戶在應該可以長住的原則下,只要符合安全就能擅自進行改動,緃使未得業主同意。這是什麼思維模式?
至於人們願意將所有積蓄放在獲配的單位上是他們一廂情願的事,沒有人要求他們。人們總有他們喜愛做的事,
這點我是同意的。但違規了,給房署要求還原時便不應呼天搶地的罵東罵西,大條道理的為自己的違規合理化,要求區議員或他人協助。
本人說這道理都説得煩厭,希望閣下整理一下自己的思維,不要再含糊不清。
還有閣下說本人用私樓、飛機或的士的比喻是錯?老實說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請詳細說明之,不要簡簡單的、隨隨便便的說一兩個字就當作交待。短暫就不合理?長久就能代表擁有?我想閣下對於本質上相同這方面完全搞不懂,回去再好好的想一想吧!再者什麼是長久?什麼是短暫?你會如何演繹?相對什麼來說是長久、什麼是短暫?即使租住同一私樓單位到死或租用同一的士開工到死也是短暫?難道只住公屋住到死就是長久?有趣,極之有趣的謬論!!!不過人們常常說生命是短暫的,又請閣下好好的回去想一想。
本帖最後由 samuel2 於 2014-03-03 00:09:43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