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
主頁 » 公共出租房屋 » 市區公屋 » 榮昌邨 » 榮傑樓有威脅住戶安全的人
頁尾 帖尾 顯示所有留言 搜索某用戶之留言 回帖 在本分區發新帖 搜索本分區 搜索 支持鍵盤翻頁

回應 #8 23044

呢個男性罪犯已經坐過一個月監獄,還唔叫罪犯?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回應 #9 23044 精神病者根本都唔係公屋住戶,而且房署已經叫他搬走,只係他死癞唔走,呢個精神病上個月剛剛坐完一個月監,你可以問我區區議員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回應 #10 yp 準備去警方備案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回應 #8 23044
朋友,呢個精神病人根本唔係公屋入邊有名,搬既係他,房署已經發出通知叫他搬走,只是他死都唔走,宜家我等緊下一步,睇下房署點做本帖最後由 vinsonmyway 於 2014-07-20 11:34:38 編輯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忍一忍,按合法途徑處理,我好明白你面對的壓力。忍一忍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報警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回應 #16 chan328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回應 #14 vinsonmyway


   你明唔明你錯在系公眾平台講人地精神病,罪犯,貼相,寫明住咩室會引致其他人歧視呢個人。某人所作所為令你覺得滋擾應該去房處要求房處跟進,或者報警要求警方處理。其實你都自相矛盾,如果對方真系精神病人,法庭系唔會判坐監,而系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回應 #14 vinsonmyway

你自己衡量下以下案例,雖然不盡相同
   《殘疾歧視條例》第46條

·
編號:DDO/2/September/2002   中傷


·
投訴人是有視障人士。他指稱他的鄰居(答辯人)用有關其殘疾的諢名來稱呼他,又無中生有地指責他作出不雅行為。投訴人所指稱的中傷行為發生於2002年7月某日,答辯人於某屋村的遊樂場內當著幾位朋友面前中傷投訴人。對於答辯人公開和強烈的嘲諷,投訴人感到十分尷尬。他指稱這次事件發生後,他的朋友都向他投以怪異眼光。


·
答辯人樂意接受提早調解的安排。投訴於2002年9月成功調解,根據雙方協議,答辯人會聯絡與今次事件有關的人士,並在他們經常遊玩的遊樂場內,公開向投訴人作口頭道歉。此外,答辯人承諾以後不再以諢名稱呼投訴人。


·
備註:任何人如藉公開活動,煽動對有殘疾的另一人或有某類殘疾的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即屬違法。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的通訊,如說話、書寫、刷制、展示通告、廣播、放映及播放經紀錄的材料等。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頁首 帖首 在本分區發新帖 曾訪分區 支持鍵盤翻頁
重要提示:為免用戶蒙受損失及為公平起見, 一律嚴禁透露商戶或裝修師傅資料, 違者會被警告, 嚴重者將被禁言甚至禁訪本討論區, 敬請合作。 (詳情) (用戶守則)
抱歉! 你無權回帖。
如果你已建立帳戶但未登入, 請按此登入
你未建立帳戶? 請按此建立帳戶。(完全免費)
建立帳戶後請按此重載本頁

公屋申請速報系統 X
分區表  登記 登錄 頁首 回帖 搜索 頁尾 在本分區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