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戶白表抽中居屋」
Case 1. 如果「公屋住戶」指既係公屋住戶全家 或 包含公屋戶主在內的部份家庭成員
只要公屋戶主於居屋名單內, 成功購買居屋(包括樓花)時就應該要於公屋除名
但如同 chuXchu 回覆, 可以申請為期最長12個月的「暫准居住證」, 期間繳雙倍租金
Case 2. 如果「公屋住戶」指既係公屋戶主以外的部份家庭成員
於成功揀樓當日, 不論樓花與否, 需要於房委會進行公屋除名手續
戶主及其他家庭成員視乎有否超出寬敞戶政策或入息限額政策等重新決定搬遷與否及需否繳額外租金等
Case 3. 「1823職員話根據房署指引,係可以住到樓宇入伙後60日內先離開」
呢個係公屋戶主用「綠表」成功購買樓花居屋/綠置居後既政策
Case 1.5 公屋戶主成功揀樓同時將戶主轉名預非居屋名單上的公屋住戶成員...
呢步唔想講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