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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內地妻冇咗公屋】妻憑撫養權奪屋 港伯:點解呃我?

年半前,李耐的內地妻子報警,指遭丈夫精神虐待,她帶同女兒一走了之。今年二月,女方提出離婚,談判結果是主動放棄公屋,來換取女兒撫養權。當時李伯同意,豈料事情其後卻出現大逆轉。

「係佢親口講唔要呢間屋,你唔好同我爭!我一生人只得這公屋,除非我死咗,公屋先屬於你。」協助李伯的社工亦曾查看離婚令,確認妻子不會跟他爭奪公屋。根據法院的離婚令,女方在離婚案完結後,打算到房署申請分户,並且輪候公屋。

簽署離婚令後,男方要求女方兌換承諾,到房署除名,豈料女方反悔,突然靜俏俏由填寫除名表,變成做户主,男方被殺個措手不及。

自此,李伯每天承受被房屋署除名的壓力,要求佢盡快交還單位,「因為房屋署以撫養權歸屬作依歸,法庭的結果係無義務遵守,佢有權住喺度,咁即係唔使理會法庭離婚協議,法庭協議根本無效力,你係咪在玩弄我 ?」

面對隨時被迫遷,李伯不肯妥協,他說:「搬到邊都唔接受,我行動不便,第二我無收入,第三我已無錢再裝修。呢度裝修費連傢具用咗11萬,住咗三年都未夠。我依家殘廢,要領取綜援,你要我搬走,我仲邊有能力搵裝修費?」李伯氣憤難平地說。

回想起八年前,他58歲再婚,被問到當日與前妻所生的子女曾否勸他,他無奈地說:「勸又點,我年紀大,又殘廢,就算後悔也沒法子,只怪自己苦命,冇說話好講。如果不生育,單對單,佢就無法同我爭公屋,我跟她無仇無怨,點解要呃我?」

妻子離開,沒留下半點痕跡,一夜間拿走所有相簿,李伯無奈仰天長嘆。

房屋署回覆指,根據現行房屋政策,公屋家庭一般不可因離婚問題而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戶主夫婦離婚後需自行安排居所。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住權撥歸獲法庭判予子女管養權的一方;而單身的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未獲得租住權的一方倘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一人單位及透過一人申請登記申請公屋。  

基於涉及住戶的私隱,該署不會透露個別個案的情況及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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