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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公屋配額2017/2018 申請(一般) 申請資格
請問各位如何理解以下申請資格:

假設我是申請人, 而又有公屋/居屋既家庭成員戶籍(並非業主), 如在申請日期前仍然有該公屋/居屋成員戶籍, 是否代表我不合資格申請2017-18 公務員公屋配額 申請??

我記得以往係可以申請, 如日後分配到公務員公屋後才刪除公屋/居屋成員戶籍就可以, 今次轉左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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