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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者置其屋問題
請問單位購入多久後才可辦理除名手續?

(b) 關鍵成員(註)一般只可以在購買有關物業兩年後(由簽立轉讓契據日期起計)才可刪除戶籍。[此項不適用於
購買自住公屋單位及透過一次過限制性購買現居屋空置單位之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業主。]

如果我間租置屋係排公屋排番黎,係唔係即係紅字所講?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ownership/HD771.pdf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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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業主一定不可除名,關鍵成員係與單位大小及業主有值接關係.因最少要兩人以上申請.除名亦有限制.
關鍵成員可分為兩類:
(a) 使符合最少申請人數為二人之規定的成員,其身分在日後加入其他家庭成員之後可能會改變。
(b) 使符合七年居港期規定的成員,最後一位關鍵成員必須在兩年內不可刪除戶籍規限期屆滿之後才可刪除戶籍。

然而,在兩年規限期內,房屋署仍會考慮關鍵成員在下列特殊情況下提出的刪除戶籍申請:
(a) 結婚,及
(b) 享用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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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業主一定不可除名,關鍵成員係與單位大小及業主有值接關係.因最少要兩人以上申請.除名亦有限制.
關鍵成...
cwc 發表於 2014-07-11 20:29:08 原文

但我個case 是不是屬於紅字case?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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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番嚟.  註:關鍵成員是指除業主以外,填報在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申請表格內,使符合申請所須資格的成員。關鍵成員的身分,會在接受申請時於申請表格作出界定。
咁你買時申請表如何界定?同埋除名後是否不能再申請公屋?最好攞除名表時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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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 = 唔關你事。

你排正常隊派租置屋,
同特快, 甚至體恤安置,完全無分別。
都要坐足兩年, 同樣要過冷河。
--------------------------


房署一大堆紅字, 係講緊一個情況,
唔係唔駛等兩年, 而係唔俾等兩年,
根本就無得取消戶籍。

例子如下 :

有個別特殊情況, 由一個核心家庭或幾個家庭組合, 成功(一次過)分配到兩間租置公屋。

房署無得俾人衹買一間, 一買就要買兩間。

第一間業主, 肯定係戶主。
而第二間被迫(一次性, 同一時間買)做業主嘅, 之前嘅單一身份(關鍵成員),
會演變為雙重身份 ( 業主 + 成員 )。

基於房署並無分戶政策, 第二間屋嘅業主, 實並非戶主, 依然係整個戶籍上嘅關鍵成員。

但呢一位業主(第二間屋), 基本上除死亡或婚姻原因, 都唔可以取消戶籍。本帖最後由 teasee 於 2014-07-12 00:54:28 編輯
特快已選租置單位,感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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