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20 stephen3842
有很多年滿19歲而非全日先制學生或過25歲仔女依然依然住在宿舍,
宿舍戸主雖然犯了部門通例,或受紀律處份甚至收回宿舍,
但實質上述子女的確係住在宿舍與戸主父母,在申請公屋時應如實塡報與子女同住.
加多或減少子真正同住女名額等同虚報。
現時宿舍不准------公屋申請人加入不合入住宿舍資格的子女填寫入申請表内,
即係要公屋申請人穩瞞實際真正同住子女名額(不論你子女是否合法居於宿舍),
問題是部門宿舍管理人的疏忽,部門的疏忽不可要求公屋申請人不可加入真正同住的子女的名額(不論你子女是否合法居於宿舍)。
部門宿舍組應厘清-------不合資格入住宿舍的子女.同合資格入住公屋子女登記係兩回事.
你祇可嚴格執行宿舍條例,而不可要公屋申請人不填報真正居住在宿舍不合資格的子女,因在申請公屋時加多或
減少真正同住的子女係不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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