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一般由政府承辦,藉助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強制實施並組織管理。1883年,德國俾斯麥政府頒布《疾病保險法》,實行社會醫療保險。之後,英國、法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等國紛紛仿效德國,頒布法律建立醫保制度。日本於1922年率先在亞洲建立醫保制度。
美國於1965年建立社會醫保性質的醫療補助計劃,由政府出資向窮苦的老年人、殘疾人、單親父母等免費提供一些基本醫療服務,有薪階層仍以商業醫保為主,逐步形成多元化的醫療保障體系。
香港如果有醫保制度你會供款嗎?
就算強大的美國,醫療保險:改革之路迢迢,負擔日益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