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飼養動物會被扣分之項目, 請留意備註(註三)的註釋,
根據註釋所指, 『飼養已絕育的貓隻是容許的 』
違例時立即扣分的項目 (由2008年1月1日生效)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動物 (註三)
註三: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3年9月25日決定維持不准在公屋養狗的限制,但會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家庭寵物 。其他野生/入口動物/馴養農畜一律嚴禁在公屋飼養。
「家庭小寵物」包括寵物市場時下供應的小寵物,一般養在籠、展示箱、水族箱或其他特製容器內,例如貓、雀鳥(鴿子除外)、倉鼠、龍貓、葵鼠、兔子、龜、水生動物等等。養貓的租戶應安排貓接受絕育手術。
房屋署會採取「可暫准原則」處理在扣分制實施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根據「可暫准原則」,在20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即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租戶必須事先獲得批准及符合一系列嚴格條件,才可繼續飼養。是項安排屬「一次過」措施。有關戶主必須於2003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所屬屋辦事處遞交繼續飼養狗隻的申請。獲批准的租戶須嚴格遵守署方訂定的守則,如租戶兩次違反飼養狗隻守則,有關批准便會被撤銷。不獲批准的租戶須於一個月內將其狗隻送走。
由2003年11月1日開始,租戶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會按扣分制被扣分。
另外, 請注意以下的扣分項目:
任由攜帶之動物及禽畜隨處便溺,弄污公眾地方 被扣分數: 5 分
為免觸犯以上扣分項目, 飼主應保持公眾地方清潔, 及安排貓隻接受絕育手術
建議, 貓隻絕育後, 飼主應要求獸醫簽發"已絕育証明書", 証明其貓隻已絕育, 以防日後不時之需
請轉告身邊的朋友, 不要被"屋村管理扣分制"所混淆, 誤以為屋村不許飼養貓隻而放棄養貓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