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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公屋申請加外母
請問各位, 公務員公屋申請加入外母名, 是否要交好多文件去證明, 如要證明佢系你太太的母親, 外母是否已婚, 是否不能4金加外母一人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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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公務員公屋申請加入外母名, 是否要交好多文件去證明, 如要證明佢系你太太的母親, 外母是否已婚, ...
lee255 發表於 2019-12-16 10:34:45 原文
樓主:要看誰是申請人?應該只有(申請人)才可以加名的,要直系親屬。當然,要有證明文件去支持佢哋嘅關係。即係那外母是再婚?咁佢嘅配偶夠資格嗎?所指係資產方面,你要先問清楚(嗰位外父)的背景,睇吓佢係咪肯配合?俾你知咁多底蘊(身家)。
翱翔天際⋯俯瞰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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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公務員公屋申請加入外母名, 是否要交好多文件去證明, 如要證明佢系你太太的母親, 外母是否已婚, ...
lee255 發表於 2019-12-16 10:34:45 原文
(c) 家庭成員
(i) 如申請人的家庭有兩名或以上成員(包括申請人在內),申請表所列的家庭成員必須是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祖父母及孫,惟申請人只可選擇與父母/祖父母或配偶的父母/配偶的祖父母一同申請。在截止申請後不得補加成員,申請人的配偶/新生子女/新生孫/十八歲以下受供養子女除外,但他們必須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另外, 是否不能4金加外母一人人.....等?
>>意思不明!?本留言最後由 baal999 於 2019-12-26 16:54:5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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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27/6/18,1X/8有期,21/8見
S2: 4/12 S3: 3/1 S4: 4/1 收信: 5/1
S5: 11/1 取匙, 得享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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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規定
所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截止申請日期(或通函第 17 段所述情況下的遞交申請日期)及至簽訂租住公屋租約或居者有其屋(居屋)單位買賣協議/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時(視屬何種情況而定),必須符合房委會下列全部規定—
(a)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
(b) 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成員必須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c) 申請人及所有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未獲香港入境權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內;
(d)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離婚、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除外);
(e) 申請人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關係,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及孫,申請人只可選擇與父母/祖父母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一同申請。申請人如與已婚子女/孫一同申請,只可與一名已婚子女/孫及該名子女/孫的核心家庭1一同申請;
(f) 在分配配額時,申請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住滿7年及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18歲以下子女在以下情況一律視作已符合7年居港年期規定:
(i) 不論在何處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滿七年;或
(ii) 在香港出生並已確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g) 申請人本身及其名列申請表的所有家庭成員,不得:
(i)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擁有香港任何住宅
1核心家庭是指
(a) 一對沒有子女的夫婦;
(b) 有一名或以上未婚子女的夫婦;或
(c) 有一名或以上未婚子女的單親家長(父親或母親)。
附 錄 I I
第 2頁 , 共 4 頁
物業權益的產業受託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或受益人);或
(ii) 已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的住宅物業;或
(iii)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50%以上的股權。
住宅物業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h)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表明,同意房委會及房屋署(房署)人員在審核其申請資格時,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核對申請表內所載的個人資料。
2. 下列人士不得提出申請或名列申請表:
(a) 來自整個公屋租戶家庭(包括一人家庭);
(b) 各項資助房屋計劃購得物業的業主/聯名業主及其配偶或受惠於該些計劃的人士。這些計劃的例子包括:
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市區改善計劃、住宅發售計劃、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美樂花園、重建置業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夾心階層住屋計劃、夾心階層住屋貸款計劃、首次置業貸款計劃、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2 、綠表置居先導計劃(綠置居)、資助出售房屋項目、資助出售房屋計劃3 。
不過,各項資助房屋計劃的業主/聯名業主及其配偶或受惠於該些計劃的人士,如在截止申請日期前已獲取批准刪除有關戶籍紀錄並符合其他所有申請資格,可申請公共房屋。(就此事而言,已獲房署/有關機構同意更改業權的業主、聯名業主或受惠於該些計劃的人士,該署/機構可能批准刪除戶籍。業權的更改必須通過轉讓契據進行,並且不涉任何金錢代價,而擬議的承讓人須為有關物業的認可住戶);
2 置安心資助房屋計劃指香港房屋協會的綠悠雅苑項目。
3 資助出售房屋計劃指市區重建局的煥然壹居項目。本留言最後由 baal999 於 2019-12-26 16:57:3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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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I I
第 3頁 , 共 4 頁
(c) 曾經根據上文第2(b)段所述任何一項資助房屋計劃購得物業的前業主或前聯名業主及其配偶或曾受惠於該些計劃的人士。
就本規則而言,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申請人因下述情況確實遇到困難或家庭發生重大轉變,房署會特別考慮以下情況︰
(i) 經法庭裁定破產;
(ii)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iii)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iv)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v)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時業主紀錄,以供房署考慮。如申請人的申請獲特別考慮,他們只可選擇租住公屋,而不可選擇居屋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離婚個案除外);
(d) 名列上文第2(b)段所述任何一項資助房屋計劃購得單位(包括已出售的物業)戶籍內的家庭成員。不過,名列有關戶籍內的家庭成員如在截止申請日期前獲房署批准刪除其戶籍,並符合所有其他申請資格,則可提出申請;
(e) 凡因九龍城寨清拆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補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的人士及其配偶;
(f) 受房委會轄下屋邨清拆/重建計劃影響,或受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明華大廈重建計劃影響而選擇以現金津貼代替安置的一人戶或二人戶,在其相關租約終止日期起計兩年內。受寮屋區清拆影響而已選擇領取現金津貼代替安置的一人或二人家庭,於領取津貼後兩年內。另受政府或其他機構(如市區重建局)的清拆影響而選擇領取現金津貼代替安置的家庭,於相關指定期內;或
(g) 受興建廣深高速鐵路香港段收地、蓮塘/香園圍口岸工程及清拆影響而選擇領取「僅特惠現金津貼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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