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北地區,處理遊民的社工人力非常吃緊。
3個社工要跑整個新北市,還要加上主動來機構求助的個案們,我們根本連出辦公室都很難。所以,如果接到民眾陳情某處有遊民,我們會先請轄區派出所,幫我們查人籍資料,是不是我們服務過的個案,然後抽空過去看他,協助他醫療、安置,或是找工作之類。
不過,大部分的時間光是坐辦公桌接電話就忙不完了。剛到職時的3個月,我都還沒有機會在上班時間去街頭上主動發掘遊民。以我們的人力編制,只能被動的應付前來求助的個案。
可是真正弱勢的個案,可能連走進來我們機構的能力都沒有。他可能不知道有這個資源,或他可能連走都走不動。還好機構有夜訪志工,每週都會去公園的訪視路線找遊民,給他們熱食,還有我們中心的資訊,讓他知道有需要的時候,可以來找我們。
於是外展社工就會在辦公室接到各式各樣的案子,例如:真正在街頭上的遊民;沒錢繳房租,快變成遊民的貧窮族;出了監獄,沒地方去的更生人;去公園喝酒,有家不回去,被當成遊民的社區民眾;想來吃免費食物的附近居民等。
而光「誰是遊民」,就可以吵很久。
剛被房東趕出來一天,算遊民嗎?睡在議員辦公處門口4個小時,算遊民嗎?65歲,有身心障礙手冊的遊民,該由老人課、身障課,還是我們遊民外展中心處理?更生人出獄後,沒地方住,算遊民嗎?女性被家暴,從家裡被趕出來一天,算遊民嗎?如果在街頭的,通通算遊民,我們3個社工有辦法接下整個新北市街頭的人嗎?
林萬億教授畫了一條清楚的線,「遊民定義為經常性露宿,超過兩週者。」但當一個在外頭睡了3天,虛弱來求助的個案站在你面前,你真的能硬下心來說:「你沒睡街頭兩週,不是遊民。」這種話嗎?
其實,露宿愈短的個案,反而愈好處理。等習慣街頭文化之後,要回到一般人的定居型生活就很難了,於是外展社工還是會看情形收案,但收了之後,往往會被後端的工作人員抱怨:「你們不是常常說案量很大嗎?這種明明就不符合收案標準的,為什麼要收?」
但是當個案站到他們面前陳情或投訴時,他們還不是一樣會收。差別就在於個案有沒有站在你面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