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纏數月,在拾荒議題上於公共空間和政府部門你來我往,梅花間竹地回應有關拾荒者在地區工作所產生的爭論,對於食環執法的回應無不是那幾套的板斧,以阻礙清潔工友清潔和佔用公共空間,又或以違法棄置垃圾於街道上為由,向拾荒者進行警告阻嚇,巡邏驅趕,以及檢控罰款。這三種方式
正是管治者在依法辦事下常常用來針對拾荒者的技倆,其次針對的,就是地區的回收舖,舖主被警告票控阻街的情況比拾荒者還多,兩者帶著唇齒相依的關係,地區回收兩類最重要的角色在為管治者和社區服務的同時,亦被管治者所否定,未被關注,而問題的所在,與「垃圾」法例的過時不無關係,若你是普通市民,根本不會每條法例仔細研究,但倘若你認真去搜索法例箇中的釋義與步驟,便會發覺法例並沒有與時並進,只因沒有檢討修正。
現時有數條法例是需要有關垃圾的定義和詮釋來執法的,其中的法例是包括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廢物處置條例》和《公眾衞生及防止防擾規例》當中等等。數時間最久遠的立法應該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於1933年1月1日立法,並曾於2017年作出格式修訂,而當中對垃圾的定義應該廣泛使用於其他執行法例內。有關於拾荒群體工作時所產生的社會爭議,往往與政府所定義的垃圾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正正在拾荒者處理別人棄掉的回收物過程中,無論從學術研究,工種描述到勞動的角色,都難以否定拾荒群體從事環保回收工作,即使他們在未認可的情況下佔用了公共空間,但同樣地特區政府也不負責任地忽略前線拾荒者和回收舖工作時所需用的地方。即使食環署大條道理地告訴媒體因拾荒者阻礙清潔工友打掃街道,但同樣地政府無論是外判不外判的清潔工作,也得倚靠拾荒者幫輕他們處理了大量可回收物,減省其工作量。
回收物為何會被視為垃圾?對於愛好實踐環保人士實在看不過去,簡直是在積極推動環保回收的環境保護署的頭頂來個捧喝!依法而論,擁護法例者又說得過去,跟據以上那些垃圾法例,他們有以下的定義:廢物 (litter)指任何垃圾、廢料、土壤、污垢、髒物、灰塵、木屑、紙張、木碎、灰燼、排泄物和其他性質相似的物品。 而另外一個字詞「扔棄物」(litter)定義則更加詳細,包括:
(a)土壤、污物、泥土、塵埃、灰燼、紙張或垃圾;
(b)玻璃器皿、瓷器、陶器或金屬罐;
(c)泥漿、黏土、磚、石、灰泥、沙、水泥、混凝土、灰
漿、木、木材、木屑、塑膠、建築材料或挖掘出來的物料;
(d)碎石、廢棄物或碎片;
(e)髒物、肥料、牲畜糞便、排泄物及其他具厭惡性、有
害或令人討厭的物體或液體;及
(f)相當可能構成妨擾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