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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法例的過時 拾平台
糾纏數月,在拾荒議題上於公共空間和政府部門你來我往,梅花間竹地回應有關拾荒者在地區工作所產生的爭論,對於食環執法的回應無不是那幾套的板斧,以阻礙清潔工友清潔和佔用公共空間,又或以違法棄置垃圾於街道上為由,向拾荒者進行警告阻嚇,巡邏驅趕,以及檢控罰款。這三種方式
正是管治者在依法辦事下常常用來針對拾荒者的技倆,其次針對的,就是地區的回收舖,舖主被警告票控阻街的情況比拾荒者還多,兩者帶著唇齒相依的關係,地區回收兩類最重要的角色在為管治者和社區服務的同時,亦被管治者所否定,未被關注,而問題的所在,與「垃圾」法例的過時不無關係,若你是普通市民,根本不會每條法例仔細研究,但倘若你認真去搜索法例箇中的釋義與步驟,便會發覺法例並沒有與時並進,只因沒有檢討修正。

現時有數條法例是需要有關垃圾的定義和詮釋來執法的,其中的法例是包括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廢物處置條例》和《公眾衞生及防止防擾規例》當中等等。數時間最久遠的立法應該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於1933年1月1日立法,並曾於2017年作出格式修訂,而當中對垃圾的定義應該廣泛使用於其他執行法例內。有關於拾荒群體工作時所產生的社會爭議,往往與政府所定義的垃圾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正正在拾荒者處理別人棄掉的回收物過程中,無論從學術研究,工種描述到勞動的角色,都難以否定拾荒群體從事環保回收工作,即使他們在未認可的情況下佔用了公共空間,但同樣地特區政府也不負責任地忽略前線拾荒者和回收舖工作時所需用的地方。即使食環署大條道理地告訴媒體因拾荒者阻礙清潔工友打掃街道,但同樣地政府無論是外判不外判的清潔工作,也得倚靠拾荒者幫輕他們處理了大量可回收物,減省其工作量。

回收物為何會被視為垃圾?對於愛好實踐環保人士實在看不過去,簡直是在積極推動環保回收的環境保護署的頭頂來個捧喝!依法而論,擁護法例者又說得過去,跟據以上那些垃圾法例,他們有以下的定義:廢物 (litter)指任何垃圾、廢料、土壤、污垢、髒物、灰塵、木屑、紙張、木碎、灰燼、排泄物和其他性質相似的物品。 而另外一個字詞「扔棄物」(litter)定義則更加詳細,包括:
(a)土壤、污物、泥土、塵埃、灰燼、紙張或垃圾;
(b)玻璃器皿、瓷器、陶器或金屬罐;
(c)泥漿、黏土、磚、石、灰泥、沙、水泥、混凝土、灰
漿、木、木材、木屑、塑膠、建築材料或挖掘出來的物料;
(d)碎石、廢棄物或碎片;
(e)髒物、肥料、牲畜糞便、排泄物及其他具厭惡性、有
害或令人討厭的物體或液體;及
(f)相當可能構成妨擾的物質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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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能夠逐一研究每種被指為垃圾的性質,卻可以嘗試抽出市民一般都認為是可回收的物料出來先,包括有紙張,玻璃器皿、金屬罐和塑膠,紙張、金屬罐和塑膠不用說也知道是香港市民最常被丟棄的物品,但在環保的角度這幾種物品是可以回收的,當物品被定義為垃圾,市民便在意識上被灌
輸沒有回收再造的可能性,縱使現時環保回收的宣傳攻勢不斷,都難以改變香港人的成長意識形態,始終1933年的定義對廿十一世紀的人們來說,實在是有點過時,管治者若要鼓勵市民源頭減廢,除了垃圾徵費外,也可從對垃圾根本性的釋義著手,立法改變對垃圾的定義也可能是種有效的方法,有人說這建議比垃圾徵費更「惡」,但筆者認為要改變
的不是現時,現在老一輩的人不會將「改變」聽進耳的,要影響的是新生代,當成長過程重新修正對垃圾和回收物的理解,減廢回收,實現零垃圾的賞願就會逐步實現。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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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遠在台灣這個全球公認環保回收工業成績顯著的地方,他們的法例上,可回收物品有很清楚的界定,他們一般將廢棄物分為下列五種:
(a) 巨大垃圾:指體積龐大之廢 棄物,例如傢俱和修剪庭院後要丟掉之樹枝。
(b) 資源垃圾:指可回收再利用或應回收作處理的廢棄物(廚餘除外),前者如紙類廢棄物,後者如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的廢棄物。
(c) 有害垃圾:指符合《有害事 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的一般廢棄物,例如廢乾電池。
(d) 廚餘:指丟棄的生、熟食物和 其殘渣或有機性廢棄物。
(e) 一般垃圾:指上述以外的一般廢棄物

而根據該文件而推行的「垃圾強制分類」計劃 規定,市民要將家中垃圾分「資源」、「廚餘」和「垃圾 」三類排出,政府的稽查人員會抽樣檢查投入垃圾車投置斗之垃圾、資源回收車之資源性垃圾和垃圾車之廚餘回收桶之廚餘是否夾雜另一類垃圾。未有按規定將家中垃圾分類排出的市民,可被罰款新台幣1,200 至 6,000 元(288 至 1,439 港元 )。大家請留意他們會將可回收物定義成資源垃圾,是一種資源來的,有其用途及可再產生價值,配合城市的經濟發展來使用,市民從家中已將回收物清楚分類為資源,而不是垃圾,從強制性措施下,由小孩到成年人都習慣從家中開始實現零垃圾,那麼自然可以加強社會對回收意識的提升,亦能配合環保回收的政策推行。有人說,環境公義為何推行得那麼難?是因為這種公義在我們的視線範圍以外所以不存在,自私的我們看不到未來的公義,未來的世界我們沒有份兒享用,只看到眼前的利益、發展與繁榮,卻看不到未來會變成廢墟與凋零,要讓市民有更遠更闊的視野和胸襟,才是為未來為下一代著想的關鍵。

(此文只限於基進報導轉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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