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公屋要興建幾多才算夠數?要回答這個問題,從來都不是由某位官員或領導人提出一個很簡單的主觀判斷,就可以令公眾接受和信服的。
但事實上,在過去幾十年的大部分時間內,香港政府都有一個公營房屋建築量的指標。70年代之後,港英政府大力推動各種社會政策的發展。1972年提出的十年建屋目標及新市鎮發展計劃,除了要改善香港一般小市民的居住環境之外,還要利用公共房屋單位作為一種工具,為開發新界偏遠地區作火車頭,出租公屋的居民成為開拓新市鎮的先頭部隊。十年建屋計劃提出來時,香港人口只有四百萬,但政府的目標是要在10年之內,興建足以讓150至180萬人居住的公營房屋單位,野心可說是十分大。正因如此,先因為西方在石油禁運政策之下出現經濟衰退,稍後又因為香港經濟復甦而引致的內部經濟過熱,政府都拖慢了建造公屋的進度。最後,10年建屋計劃埋單計數,自然是難以達標了。但無論如何,政府在那十年間開山劈石,興建了一個又一個公共屋邨,建立了一個又一個新市鎮,1978年又試驗性地推出首批小量「居者有其屋」單位。到了80年代初,已經有48%香港市民居住於公共房屋單位之內,絕大部分都是出租公屋單位,成為穩定香港基層基層,改善小市民生活最重要政策工具。
1984年之後,港英政府不再以10年來訂定建屋指標。當時香港已經進入漫長的回歸過渡期,土地批出受中英土地委員會的限制。政府當年定下來指標,是每年新建的公屋數量不會少於3萬5千個。初期以3萬個出租公屋,加5千個居屋單位為目標。後期隨着1988年落實第一個長遠房屋策略,房委會在1988年改組之後,財政上也需要達致自給自足,出租公屋及居屋單位所佔的比例因而需要作出調整。但整體而言,直到1997年,當時的港英政府大致上都能達致每年提供不少於35,000個公共資助房屋單位這一個目標。